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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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城管〔2018〕1号

局属各科室、执法支队: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2日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务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车是指经常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我局使用的湘JD0109、湘J00097、湘JF6973、湘JD5563、湘JJ2187五辆公务车辆。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计划安排和日常管理;局财务科配合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申报制度。因公务需使用公车的单位和个人需提前至少半天时间向办公室提出使用公车申请。申请市城区范围以外的公务用车须填写出车派遣单。

  第五条  下列公务活动可以申请使用公务车辆:

  1、城市管理工作的明检、暗检;

  2、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会议;

  3、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部门报送资料、材料或领取批示件、资料和材料;

  4、市容环卫、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停车场建设、夜间灯饰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和财务取款等公务;

  5、重要调研、视察、访贫慰问以及重要工作督导、专项检查,以及外单位来常的公务活动;

  6、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公共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

  7、办理保密、机要及涉密的其他公务;

  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安排。办公室应根据申请公务用车情况和当日市委、市政府及人大、政协等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和相关情况,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安排。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申报在先的局领导和科室,重要公务重点安排。申报后没车辆安排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人。为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本市范围以外一般情况下不受理公务车辆使用申请,提倡使用公共交通。特殊情况下,本市范围以外的公务用车须报请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接办公室出车通知后,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完成相关具体工作:

  ①到办公室领取公务车辆钥匙并签字登记;②根据办公室通知要求做好出车准备工作,按时到达出车指定位置;③认真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按照正常、合理路线安全完成出车任务;④完成公务出车任务后,将车辆停放在局办公楼院内;⑤将公车钥匙交回办公室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用车部门、用车人、事由、批准人以及用车时间、行车路线、行驶里程等,每次用车的油料消耗应与用车时间、行驶里程大体相符。

  第九条  公务用车租赁。因工作需要租赁社会车辆的,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予以解决,租用车辆要按车辆使用程序报批,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第十条  因公租赁社会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不能满足公务出行的;

  2、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紧急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3、重要公务接待活动以及本单位组织大型团体活动;

  4、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纪律。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参与社会经营和出租、出借,一律不准用公务用车接送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和擅自驾驶公务车辆,严禁公职人员驾驶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  局领导、科室公务用车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驾驶员管理:

  1、局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驾驶员相对固定驾驶车辆;

  2、驾驶员要服从统一管理和调度,保持通讯畅通;

  3、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驾驶公务车辆出现交通违章行为,原则上由驾车员自行处理,出现交通事故的,扣除驾驶员全年安全奖;

  4、未经办公室安排,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5、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无责任或因操作不当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保险赔付以外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局负责;驾驶员因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保险赔付以外所生产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10%;因违规用车引发交通事故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对本局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车运行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科室申请的专用车辆不纳入办公室公车管理范围。专用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年检等事项概由相关科室负责。公务车辆维修先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填写报修单,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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