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修改《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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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部分条款修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第十三条 案情简单且违法行为较轻,依法拟对公民处以不足5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案件,依法拟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不足5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不足5万元的案件,经法制大队审核,由支队各直属大队分管负责人审签后,报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期限届满后,支队主要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二、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经法制大队审核后,应当提请支队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一)依法拟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以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案件。

(二)依法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案件。

三、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经支队案件集体讨论后,报市局法规科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由支队主要负责人提请市局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一)依法拟对公民给予1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1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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