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3-26001
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执法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建立,通过合理把握处罚与教育之间的平衡,在更好实现执法目的的同时,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首违免罚”清单(第二批)》,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首违免罚”清单(第二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1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显著轻微; 3、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显著轻微; 3、通过补植等措施予以补救或在规定期限内已补办许可手续。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3 |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显著轻微; 3、已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在规定期限内已补办许可手续。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城市绿化条例》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4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仅限墙体喷绘广告、围挡喷绘广告等)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显著轻微; 3、已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5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如活动式广告牌、商业促销活动广告牌等)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显著轻微; 3、已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