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关各科室:
《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3日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的行政处罚审查审批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案件来源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来源是指依法依规应当由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查处的违法案件的有关线索来源,包括投诉、举报,检查发现,部门移送,媒体披露,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 支队监督指挥中心负责以“投诉、举报”为案件来源的汇总、分析、转办等工作;支队法制大队负责以“部门移送”为案件来源的汇总、分析、转办等工作;支队各直属大队负责以“检查发现”及其他类为案件来源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支队监督指挥中心收到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材料后,应当及时分析、转办,支队监督指挥中心依照信访流程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 支队法制大队接到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移送案件,应在接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办给对口直属大队,对口直属大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规定,对所接收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移送案件,由支队法制大队及时退还给移送部门。
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对口直属大队按照相关审签程序要求完成《不予立案告知书》,于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由法制大队将全部移送材料退回;特殊情况下,经支队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依法决定予以立案的,直属大队对移送的案件需按照法定时限要求尽快办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处理情况告知函(附件一)并报法制大队,由法制大队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移交单位。
各直属大队应配合法制大队完善案件移送相关台账。
第七条 支队各直属大队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案件来源的案件线索,由各直属大队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决定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应按照行政处罚具体办案流程和相关办案审限要求进行办理。各直属大队应当根据相关执法工作实际,制作立案登记台账、日常巡查记录台账(须包括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下达情况)、案件处罚缴款情况台账等执法监察动态的台账,由各直属大队盖章后连同各执法文书存根,于每月底前统一报法制大队。
第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承办,经法制大队负责人审签后,报支队分管负责人或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九条 下列案件应当由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上级重点交办的;
(三)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其他应当由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案件。
第三章 行政处罚审查审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直属大队在实施责令停工、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支队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直属大队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支队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一般流程补办批准手续。对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大队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交法制大队审核。
第十二条 法制大队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法制审核意见;特殊情况下,经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案情简单且违法行为较轻,依法拟对公民处以不足1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不足2万元罚款的案件,依法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不足2万元的案件,经法制大队审核,由支队各直属大队分管负责人审签后,报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期限届满后,支队主要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经法制大队审核后,应当提请支队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
(一)依法拟对公民处以1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案件;
(二)依法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案件;
(三)情节较复杂或者较重违法行为的案件;
(四)办案大队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五)应当提请市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六)其他应当由支队案件审理会议讨论的案件。
第十五条 支队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案件,由支队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支队班子成员参加,法制大队和办案大队负责人、办案人员、驻队律师等列席。法制大队负责组织,案件主办人员负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汇报案情,办案大队和法制大队分别记录;会后2个工作日内,办案大队负责整理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送参会人员审阅签字后一份交法制大队备案,另一份入卷。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案件,经支队案件审理会议讨论,由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第十四条第(五)项的案件,应当经市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并报市局分管支队负责人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第十七条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行使陈述、申辩权,5个工作日内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对不需要提交支队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报支队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办案大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经支队案件审理会议讨论后,报市局法规科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由支队主要负责人提请市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依法拟对公民给予1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依法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2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利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应当由市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十九条 市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案件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市局分管支队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和分管纪检工作负责人参加,市局法规科、机关纪委书记和支队主要负责人、办案大队分管负责人、法制大队、办案人员等列席。市局法规科负责组织,案件主办人员负责汇报案情,市局法规科和办案大队分别记录;会后2个工作日内,办案大队负责整理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送参会人员审阅签字后交市局法规科、法制大队各备案一份,另一份连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并由办案大队入卷。
第二十条 办案大队负责准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前交给相关参会人员。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事实和证据、拟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参加和列席案件讨论的人员对案件信息和讨论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泄露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由市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当事人、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由办案大队指定一名非本案执法人员的工作人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支队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案件办结后,办案大队应当及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由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结案,并报法制大队进行结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办案大队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整理、装订案卷,由法制大队审核后交支队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六条 办案大队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信用中国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信息公示要求,对本大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上报至法制大队,由法制大队进行公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公示的案件,应当由支队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局分管支队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处理情况
告知函
常德市 XXXX 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案件移交函》(〔〕号)后, 经立案调查,于 月 日依法对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作出了 行政处罚(附处罚决定书编号)。目前, (当事人整改情况)。
特此函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