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常法办发[2011]3号)要求,经清理,我局现有行政执法职权68项,其中行政许可职权5项,行政处罚职权63项。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关于在湖南省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2号 4、《关于在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2]88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市本级) 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市本级)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市本级)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5、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63项)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扫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4)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5)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6)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2)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拦围档外的; (4)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5)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6)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市容的; (7)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9)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0)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11)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4、进入城市市区或者在市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2)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3)强制清洗的; (4)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5)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6)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污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2)将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3)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4)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5)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6)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2)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公厕的管理单位不履行维修管理职责的; (3)各类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不履行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维修管理职责的; (4)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不履行公厕的建设维修和管理职责的; (5)风景名胜、旅游点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不履行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责的; (6)产权单位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不履行维修管理职责的; (7)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而不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8)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的地方的标准的; (9)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进行改造或者重建,改造和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10)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不通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验收或通过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2)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4)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6)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8)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0)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10、广告、霓虹灯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1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14、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1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或者因养护不善致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16、城市公共绿地内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18、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19、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20、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2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2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填堵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水系,或者在景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破坏环境的;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或者垃圾投放点以外的地方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环境的; (2)损毁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 (3)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破坏景区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 (4)擅自在风景名胜区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损毁林木植被的; (5)破坏游览秩序,擅自或者未按照指定的地点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听劝阻的; (6)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24、游乐园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25、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6、未按资格(质)等级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7、未经动物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8、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五条 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 (2)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六条 3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2)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3)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八条 31、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九条 32、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十条 33、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3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买卖、转让的;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2)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移植一级古树名木,未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4)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3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 (2)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 (3)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的; (4)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的; (5)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6、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7、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8、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2)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政管理方面 40、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4)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5)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6)因紧急抢修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挖掘城市道路,而没有按要求补办挖掘手续的; (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时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2)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3)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加高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4)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的; (5)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2)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3)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4)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5)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6)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7)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4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2)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45、在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4)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5)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2)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公用燃气设施的,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3)擅自关闭或者开户公共管道燃气阀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2)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盗用管道燃气的; (2)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3)倒灌瓶装燃气的;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4)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2)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5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2)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3)燃气供应企业没有经过资质审查合格、没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就从事燃气经营的; (4)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擅自从事燃气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燃气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 (2)擅自销售没有取得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销证的燃气具的; (3)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4)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具的; (5)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6)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 (2)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的; (3)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位置和名称的; (4)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2)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给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6、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5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3)未按照规定制定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4)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5)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8、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9、没有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没有与城市桥梁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的情况下,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超限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在没有经过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即在城市桥梁上通行的; (2)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没有对经检测承载能力下降的桥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3)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者没有立即对其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且在二十四小时内没有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甚至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方面 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