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7月起,全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全面执法“四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完全充分,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成立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雨初为组长,副局长熊泽义为副组织,局办公室、财务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执法支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推进“四项制度”推进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事前公开。本着“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支队负责全面收集执法案件信息,除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执法案件,其他已完成的行政执法案件都要求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办公室公示。办公室负责在市城管执法局门户网站上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并通过专栏公开并链接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办公室负责编制并设置城管局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支队在办公场所公开设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执法流程图;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后交局办公室在市城管执法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执法支队)
2、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府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信息。(责任单位:执法支队、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3、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城管执法局官网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责任单位:执法支队、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局办公室)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装备配置。为执法支队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取储存设备。执法任务较重、办案数量较多,根据实际情况可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每两人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责任单位:财务科)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执法支队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全过程进行记录,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亮证执法、现场检查、现场勘察、留置送达和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凡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所采取的音像记录,要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文档一并组卷归档,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责任单位:执法支队)
3、规范执法文书。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执法文书要适用省主管部门的全省统一的格式文本。省里没有制定的,由政策法规科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并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
1、制定《常德市城管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范围、法制审核责任。(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2、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四)全面推行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1、制定《常德市城管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对说明理由制度适用范围、标准内容、执行监督进行规定。(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2、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做到调查立案流程清晰,办案依据引用合法,自由裁量权采用合理。(责任单位:执法支队)
附件:1.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2.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4.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办法(试行)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本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将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证据、结果、期限、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执法信息应在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平台建立前,应在城管执法局门户网站上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开,并链接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
第六条除统一的平台公示以外,政策法规科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APP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政策法规科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章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政策法规科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公示。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所属机构、职责、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范围等内容。
职责权限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地域管辖权限和级别管辖权限等内容。
监督方式公示应当包括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九条执法支队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政策法规科负责在门户网站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者出现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政策法规科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执法时应当根据高效、便民原则,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并对公示信息进行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在市城管执法局门户网站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上公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三条在从事调查取证、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其他。
第十六条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章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七条执法承办机构将案件报政策法规科汇总后,应在市城管执法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技术处理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对象、依据、笔录、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执行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依据、执行结果等。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期限不少于2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政策法规科应当立即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起始期间从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可以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投诉、举报通道,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二)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检查;
(三)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在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布本机关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等有关数据信息,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城管执法局不依法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科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执法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情节严重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执法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二十六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所有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电子文件等形式进行的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以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同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本办法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统一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标准。
按照本办法编制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记录事项的执法类别、执法环节、执法场所、记录内容、记录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
第六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市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启动程序阶段的记录
第八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申请的登记、受理情况以及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一次性补正申请材料、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情况等进行记录。
可以在接收申请的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登记、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受(立) 案意见、负责人批准意见等内容进行记录。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记录投诉人或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或举报的内容及时间、记录人情况、投诉或举报的处理及告知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启动行政检查,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记录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内容,并对检查过程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向负责人报告并在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章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十二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调查取证(核查)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人数、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证件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情况;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八)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论证情况;
(九)其他应当记录的调查取证(核查)活动内容。
上述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或捺指印。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可请见证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证明。依法无需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除外。
第十三条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记录听证告知情况和申请情况;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记录听证主持人与参加人情况、听证的时间与地点、听证会全过程情况等。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在相关的执法文书中记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决定作出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情况、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情况等,并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捺指印。
第十五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环节),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采用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情况;
(二)执法现场境况;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开具、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政策法规科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审查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七条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告知情况及分管副局长审批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情况、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拟决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记载专家意见的内容、签名及日期等。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当记载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履行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义务的,应当就告知文书送达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送达凭证,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证据、理由、规范依据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场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捺指印证明,或者采用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存相关证据并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局负责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记录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参与讨论人员应当在相关记录上签名。
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情况和理由;
(三)法律依据及其适用理由;
(四)有裁量权基准的,应说明适用的裁量基准及适用理由;
(五)处理结论、履行的方式、期限;
(六)执法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五章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执法承办机构依法须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送达情况,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
第二十四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留置送达情况。
第二十六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二十七条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还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二十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应当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执法承办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决定送达情况、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与执行情况等进行记录。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应当记录异议主体、异议内容、异议时间、执法承办机构对异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应当同时采取录像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适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第三十二条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音像记录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第三十四条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行政案件,执法承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执法文书内容一致。
第七章记录的保存、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储存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储存器。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三十六条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照片或者视频应有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的标注,并有拍摄内容的简要说明。是录音的,应该附有相应文字记录。
第三十七条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一定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制作材料目录,及时归档,并按相关规定移交给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一卷一光盘。
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为永久。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记录及设备设施的保存、使用和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未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执法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政策法规科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政策法规科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前,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行政执法决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设规划、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
(三)涉及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行政强制执行和非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政策法规科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学历,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人。
法制机构不得与执法承办机构合署办公,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执法承办机构向政策法规科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案卷;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音像记录;
(四)行政执法决定草拟稿;
(五)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全的,政策法规科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应当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承办机构是否在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八)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十条政策法规科对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政策法规科出具同意意见;
(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三)程序不当或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五)超出城管执法局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正意见。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科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提交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科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并由其提交书面意见。应当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形成法制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执法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科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政策法规科申请复审,并书面说明理由。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法制机构复审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政策规范科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法制机构归档。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分管法制副局长审核后,报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应当及时将本局法制审核纳入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行网上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执法承办机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三)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第十八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市司法局或省住建厅等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办案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书面记录参会人员发言内容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因该决定造成办案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所有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决定都应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抗辩权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执法承办机构在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另行出具其他理由;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理由。
(二)合理性原则。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仅有原则性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等因素,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理解,综合运用法律方法说明理由。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事先告知的,事先告知文书应当说明拟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执法事项,执法承办机构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应当充分说明理由。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包括事实判断理由、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裁量理由。
(一)事实判断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调查过程等进行详细表述,对其行为作出法律定性,指明适用或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内容。
(二)证据采信理由。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对证据的收集、证据的甄别以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说明。
(三)依据选择理由。载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全文,并说明选择适用的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含义模糊的,应当适当释明。
(四)决定裁量理由。涉及自由裁量的,依据《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进行处罚,并应当说明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当事人主观意图、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说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执法承办机构应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承办机构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执法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门报案,承办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和依据。
第十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制作书面决定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的目的、时间以及依据,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承办机构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执法承办机构关应当说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三条做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决定,应当说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依据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说明理由可以采取口头说明和书面说明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并用音像或者文字记录方式记录在卷。
当事人事后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在申请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而无法说明的;
(三)出现紧急事由必须立即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
对于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作出执法决定后,当事人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执法承办机构说明理由应当清楚、充分。
说明理由含糊、矛盾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该行政执法决定没有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未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执法内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执法承办机构不按本办法要求说明行政执法决定理由的,由政策法规科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市局纪检组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