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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第四中学)

来源:市城管执法支队 2023-02-28 09:10 字体:【

常城管罚决字〔 2023 〕第02002号

当事人:常德市第四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00446432932B

法定代表人:朱金凤

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东路

一、案件事实

 2022年12月6日,常德市第四中学向我局行函,就其新建综合教学大楼设计未办理招投标手续投案自首。接到行函之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

经查,常德市第四中学新建综合教学大楼项目于2021年10月开工,设计费财政审定金额为136.818万元(含地勘费24.1587万元)。2023年1月4日,我局现场勘验时发现该项目设计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现已基本完工。该项目建设单位是常德市第四中学,设计单位是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证据及证据采信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证实了常德市第四中学新建综合教学大楼设计属于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范围;

2、两份询问笔录,均证实了常德市第四中学新建综合教学大楼设计工程存在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行为;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2张)证实项目未经招标已基本完工;

   4、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

常德市第四中学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当事人及各责任主体的主体资质;

2023年1月5日,本局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组织当事人的副校长陈某忠对以上4组证据进行了质证,陈某忠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在卷佐证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应当予以采信。

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常德市第四中学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但2023年2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自愿放弃权利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条,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零玖元整(¥8209.00元)。

四、处罚决定:

对常德市第四中学处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零玖元整(¥8209.00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 5736 6728;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27日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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