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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佳德置业有限公司)

来源:市城管执法支队 2023-03-06 10:15 字体:【

常城管罚决字〔2022〕第02012号

当事人:湖南佳德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AXJU80

法定代表人:罗安华  

单位地址:武陵区洞庭大道216号恒润大厦20楼

一、案件事实

2022年8月29日,我们收到湖南佳德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反映自己建设的新河与穿紫河连通水系绿化工程未进行招标提前施工的汇报材料。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陈鑫坤、胡忠朴对湖南佳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新河与穿紫河连通水系绿化工程涉嫌存在未依法进行招标直接发包的问题开展了调查,当事人汇报情况基本属实。2022年9月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证据及证据采信

1、当事人“关于新河与穿紫河连通水系绿化工程的情况汇报”,证实项目存在未依法进行招标直接发包的问题;

   2、新河与穿紫河连通水系绿化工程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照片4张),证实项目位置、项目目前建设情况;

   3、新河与穿紫河连通水系绿化工程关联责任主体当事人、施工单位两方被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各责任主体履职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当事人在新河与穿紫河连通水系绿化工程中存在未依法进行招标直接发包问题的真实性;

   4、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

(1)建设单位:湖南佳德置业有限公司对罗艳的授权委托书(5页),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3页),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页),施工合同复印件(5页),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回函(1页),新河与穿紫河连通水系绿化工程项目履约监管协议(3页);证明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及项目建设中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属性;

  (2)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君霖泰建设有限公司对谢俊的授权委托书(3页),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2页);证明公司被授权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对以上4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庄某涵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

2022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020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02012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在五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建设的新河与穿紫河连通水系绿化工程存在未依法进行招标直接发包案 的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一节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拟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36225.00元)。

四、处理决定:

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3622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 5736 6728;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日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一节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以下空白处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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