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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市城管局 2023-04-17 16:38 字体:【

一、常德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鼎城区某某石油液化气站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对汉寿县某某液化气站涉嫌向武陵区某某庄私房菜馆销售罐装燃气一事进行调查时,未发现汉寿县某某液化气站有向该私房菜馆违法提供罐装燃气的行为。现场调查发现该私房菜馆所使用的重量为50公斤、60公斤两种规格罐装燃气瓶均贴有鼎城区某某石油液化气站的二维码标识。当事人存在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责令整改后已经改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一点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2550.00)的行政处罚。

 


二、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洒水抑尘,文明施工不达标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市民举报,投诉育英德景园小学对面的白马湖某号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裸土未覆盖、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经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市民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该工程存在施工工地裸土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喷淋未使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文明施工不达标的行为。2022年8月3日,湖南省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2022年8月4日,已全部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扬尘)》的通知(常城管〔2022〕18号),序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扬尘)》(裁量阶次)较轻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地裸土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文明施工不达标案

违法事实:2022年8月2日,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到市民投诉某某和园二期项目,场内垃圾处置不到位,围墙公益广告喷绘污染破损。2022年8月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市民投诉基本属实,该项目存在施工工地裸土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文明施工不达标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扬尘)》的通知(常城管〔2022〕18号),序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扬尘)》(裁量阶次)较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地裸土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文明施工不达标案

违法事实:2022年8月2日,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到市民投诉某某三期A地块项目,施工中围墙喷淋未开启,场内无任何降尘措施。2022年8月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市民投诉基本属实,某某三期A地块项目存在施工工地裸土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文明施工不达标的行为,施工单位于2022年9月14日虽已整改到位,但并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扬尘)》的通知(常城管〔2022〕18号),序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扬尘)》(裁量阶次)较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常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查,当事人常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3日内按要求改正。2022年10月19日复查,已按要求安装报警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六、刘某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刘某某一起在现场勘验核查:保利▪中央公园二期地上3层,业主已对一楼横梁进行了破拆、承重钢筋已裸露,该装修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当事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六十九条(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武陵区胡某占道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3年2月2日8时00分许,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白马湖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武陵区育才路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汤圆,占道面积2平方米,且未办理占道经营审批手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道路通行。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鼎城区杜某某擅自张贴广告案

违法事实:2023年3月10日上午10点30分,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路段巡查时发现杜XX在常德市鼎城区大湖路便民巷擅自张贴广告。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