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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来源:市城管局 2022-10-17 10:26 字体:【

1、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检索主题词:常德市天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处罚人)、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2、案件正文采集

常德市天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19日,本局收到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异地新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过程中,设计单位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3号住院楼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登高扑救面被连廊分割,未按要求连续布置,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消防设计的行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移送表》(常建案移[2022]001号)。2022年3月19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常德市天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设计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异地新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时涉嫌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问题开展了调查。经查,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异地新建项目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以北、新河西路以东交汇处,建筑面积149845平方米,造价约81000万元,建设单位为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监理单位为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常德市天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受建设方委托,负责二期总平面图规划和二期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同时对一期总平面图作了(如高压氧舱、发热门诊、中心供氧等单体建筑)局部调整,二期的连廊设计与一期住院楼相连接,因此,天城设计公司建筑师庄某涵在对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异地新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设计时,出现了住院楼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连续,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本局对其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常城管责停通字[2022]第005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现场拍照4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调查与处理】

2022年5月7日立案调查,5月11日、12日分别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庄某涵、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被授权委托人宋某华、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项目总监吴某、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任某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5月16日调查终结。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了当事人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事实。当事人对本局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

当事人常德市天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应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020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02004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在五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局亦认为没有必要听证,故对设计单位常德市天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一)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天润土地公司相关负责人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填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呈批表》,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 ;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二)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送达

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四)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六)能够做到一案一卷,一案一光盘。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近几年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实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处罚行为的情况不断上升,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消防工程的设计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设计合格,是建筑投向市场使用的前提,重要性可想而知。国家确立了消防设计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制度,《建筑法》、《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本案中,对当事人常德市天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目的在于规范当事人的建筑设计行为,让当事人能在建设施工和投入使用过程中,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这既是立民生之根本,又是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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