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常德市恒华建设事务有限公司:
本局查处你(司)开发建设的“恒鑫水岸”项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一案,我局已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城管罚决字[2022]第04003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理:1、责令你(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整改到位;2、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城管罚决字[2022]第04003号)
2、《不予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 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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