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检索主题词:武陵区润佳专业汽车保养中心(被处罚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二、案件正文采集
武陵区润佳专业汽车保养中心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9日下午4时,我局执法支队接到相关举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调查。经调查确认:武陵区润佳专业汽车保养中心于3月19日在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惠家坪社区滨湖路881号门面前存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违法。
【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向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向其下发了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常行责字[2022]第0007205号),要求其立即整改并接受复查。3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整改。2022年3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调查阶段,我局执法支队依法收集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武陵区润佳专业汽车保养中心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武陵区润佳专业汽车保养中心的违法行为。在我局执法支队的教育和普法宣传下,武陵区润佳专业汽车保养中心的认错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工作。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了当事人存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当事人对本局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
当事人武陵区润佳专业汽车保养中心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按要求整改,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05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05002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武陵区润佳专业汽车保养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故对武陵区润佳专业汽车保养中心下达了: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在期限内缴纳罚款并完成了整改。
【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一)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天润土地公司相关负责人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填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呈批表》,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 ;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二)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四)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六)能够做到一案一卷,一案一光盘。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不仅损坏城市道路基础设施,造成交通事故,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及安全,而且会造成扬尘污染,影响市容环境。一些沿街经营户为了贪图方便,未到市政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随意开挖城市道路,既影响市容市貌又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因生产生活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审批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未取得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否则,执法部门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城管队员在巡查时,发现这类情况要向商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督促其去办理手续。城管部门应采取事前告知、事中监督,加大与职能部门联动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行为的执法监督,努力消除因施工给市民和交通带来的不利现象,为畅通道路、保障居民出行安全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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