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管系统典型案件曝光
一、武陵区某某味餐馆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案
违法事实:2022年3月4日上午11时15分,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调查发现,武陵区某某味餐馆于2022年3月4日开始在武陵区某路某国际公馆小区C栋1层101、102、103号商铺门口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按要求整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编第二章第一节第八点的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二、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违法事实:2022年3月22日下午15时,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桃花源路某工地挖掘城市道路,修建出入口(长24.04米、宽4.2米)总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按要求整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点的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处罚决定。
三、常德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搭建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2年4月22日,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湖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在常德市武陵区某路与某路交汇处搭建高7米,长35.6米,面积249.2平方米,带有“某智慧城”等字样的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当事人未能自行整改。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城市容貌标准》第4.0.6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拆除违法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武陵区刘某占道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2年6月21日19时40分许,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刘某在武陵区旺企路占道经营臭豆腐,占道面积2平方米,且未办理占道经营审批手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道路通行。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处罚决定。
五、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工程车辆倾倒建筑垃圾
违法事实:2022年3月18日20时,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五岔铁路桥附近执勤时发现,一辆牌照为湘JLU375的工程车辆正在倾倒建筑垃圾,共约0.8m³,经核查是常德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工程车辆所倾倒,且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清除建筑垃圾。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六条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九条的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限期清除,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处罚决定。
六、安乡县某夜市门店未正常开启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2年4月30日00时27分,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深柳镇香港路某夜市门店时,发现其进行烧烤作业时未正常开启使用油烟净化器,也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七、石门县田某损毁城市花草案
违法事实:2022年5月29日10时40分许,石门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田某将车牌号为粤T.5978D私家车停放在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茶香路“爱琴海”三期澧水风光带绿化草皮上,造成该风光带绿化草皮损毁7.5平方米,损毁草皮每平方米单价40元,损毁价值300元。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石门县城管执法局对当事人田某作出赔偿损失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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