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城管系统典型案件曝光

来源:市城管局 2021-12-17 09:29 字体:【

一、湖南某置业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构筑物案

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日,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在常德市武陵区某路与某大道交汇处修建构筑物。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城市容貌标准》第3.0.4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违法构筑物进行改造,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武陵区黄某擅自砍伐城市行道树案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8日上午9时05分,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调查发现黄某于2021年10月18日在武陵区临江路,擅自砍伐一株城市行道树(水杨树,胸径20cm左右)。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00元)。

 

三、武陵区王某占道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9日9时许,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芙蓉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武陵区长庚路占道经营盒饭,占道面积5平方米,且未办理占道经营审批手续,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道路通行。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鼎城区曹某擅自摆摊设点案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0日,鼎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路段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曹某在鼎城区同德路同德学院新校区旁擅自摆摊设点,严重影响市容和妨碍行人通行,城管执法队员曾多次责令其改正,但仍未改正。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和《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鼎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鼎城区某二手车行店外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日鼎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路段巡查时发现鼎城区某二手车行在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村善卷路公交总站旁门店前店外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和妨碍行人通行,执法人员曾多次责令其改正但未按要求改正。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鼎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处罚决定。

 

六、常德经开区朱某非密闭化运输渣土案

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日上午9点8分,常德经开区城管局渣土大队接经开区大气巡查组的通报在亚德万斯工地有老式渣土车拖运砖渣,且未覆盖。经开区城管局渣土大队执法人员上午9点25分赶往现场,经执法人员查明系朱某驾驶湘JN1163渣土车在民建路以东亚德万斯工地非密闭化运输砖渣,造成路面污染。

处罚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常德经开区城管局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

 

七、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日9时30分,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中队执法人员在沾天湖环湖路执勤时发现,瓦亭岗路工地门口一辆工程施工车辆未经核准在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9立方米 。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八条第(一)的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