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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来源:市城管局 2021-10-15 15:44 字体:【

1、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检索主题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处罚人)、扬尘防治不达标案、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2、案件正文采集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扬尘防治不达标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4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关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中南春溪集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极差,扬尘防治措施(6个100%)落实不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移送表》。4月1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核实,移送情况基本属实,施工现场存在裸土未覆盖、未冲洗地面、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等扬尘防治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涉嫌违法。

【调查与处理】

2021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告知其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工,接受处理。4月19日分别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现场存在裸土未覆盖、未冲洗地面、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等扬尘防治不达标的行为。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了该项目存在扬尘防治不达标的事实。当事人对本局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扬尘防治不达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拟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行政执法听证的权利。在三天的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但未要求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认为,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陈述的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采信。当事人未要求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故对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罚款已在限期内缴纳。

【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一)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天润土地公司相关负责人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填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呈批表》,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 ;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二)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四)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六)能够做到一案一卷,一案一光盘。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各级城市管理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扬尘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联络,协助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面存在的综合性问题。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建立举报监督、明查暗访工作机制,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对未履行扬尘防治责任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本案中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扬尘防治不达标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目的在于规范当事人的建设施工行为,让当事人能在建设施工和投入使用过程中,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这既是立民生之根本,又是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保障。另外,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要举行听证。本案中,因当事人未申请举行听证,且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行政机关也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故本案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未举行听证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