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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管系统典型案件曝光

来源:市城管局 2021-10-15 15:43 字体:【

 一、武陵区某茶楼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搭建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武陵区某茶楼在常德市武陵区欢乐城旁搭建高7.2米,宽1.1米,面积7.92平方米的带有“某茶楼”等字样的设施。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城市容貌标准》第4.0.6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处罚决定。

 

二、武陵区孙某早餐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违法事实:武陵区孙某早餐店大约在2020年10月份,在武陵区洞庭大道门面内安装、使用了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5个50kg装的液化气钢瓶充装实瓶。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武陵区张某占道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7日8时30分许,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白马湖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武陵区朝阳路占道经营西瓜,占道面积3平方米,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道路通行。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

 

四、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违法事实:2021年6月30日13时30分,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中队执法人员在环湖路执勤时发现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当即被执法人员现场拦获并展开调查、勘验取证,经核查是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处罚决定。

 

五、安乡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核准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深柳镇潺陵东路时发现安乡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项目部在深柳镇潺陵东路某项目工地未取得核准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处罚决定。

 

六、桃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进行夜间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案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7日5:08,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桃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房产建设项目存在夜间施工情形,经现场测试,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最大值达到64.6dB,造成了环境污染。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处罚决定。

 

七、石门县陈某在户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品案

违法事实:2021年8月20日10时50分许,石门县城管执法局永兴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陈某在户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品。经查,当事人陈某在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刘家坪社区户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品约二十余份。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陈某的违法行为符合《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石门县城管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