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一、武陵区孙某某早餐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违法事实:武陵区孙某某早餐店大约在2020年10月份,在武陵区洞庭大道门面内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5个,每个50kg装的液化气钢瓶充装实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刘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案
违法事实:刘某某于2021年6月21日在武陵区市场中路附近,靠近居民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液化气钢瓶37个(其中12kg装的实瓶12个,12kg装的空瓶22个,5kg装的空瓶3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王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案
违法事实: 王某某于2021年6月29日在常蒿路附近,靠近居民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将液化气钢瓶48个(其中12kg装的实瓶25个,12kg装的空瓶23个)存放在两辆面包车内(一辆湘JXXXXX的面包车和一辆报废的面包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常德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移送表》:“常德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某某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涉嫌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经查,某某酒店室内装修工程于2021年3月开工,现已完工且投入使用,该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武陵区某某缘茶楼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搭建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武陵区某某缘茶楼在常德市武陵区某某城旁搭建高7.2米,宽1.1米,面积7.92平方米的带有“某某缘茶楼”等字样的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城市容貌标准》第4.0.6条之规定,该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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