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管系统典型案件曝光
一、武陵区某酒吧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6日,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武陵区某酒吧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案件移送,随即前往该工程现场核实发现,该工程于2020年8月开工,10月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因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存在明显消防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鉴于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武陵区孟某占道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1年5月17日8时30分许,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穿紫河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孟某在武陵区滨湖社区芙蓉二巷占道经营水果,占道面积4平方米,且未办理占道经营审批手续,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道路通行。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和《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
三、鼎城区朱某摆摊设点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3日11时许,鼎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朱某在鼎城区杨家港路人行道上擅自摆设摊点卖盒饭,其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和妨碍行人通行,执法人员曾多次责令其改正,但仍未改正。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和《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鼎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处罚决定。
四、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杨某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案
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17时40分,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环湖路执勤时发现当事人杨某驾驶的工程施工车辆正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造成路面污染约125㎡。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00)的处罚决定。
五、澧县周某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案
违法事实:周某和其聘请的员工于2021年1月15日在澧县县城规划区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用于某摄影体验馆3周年庆典宣传。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处罚决定。
六、石门县孙某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产生恶臭气体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5日19时许,石门县城管执法局二都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孙某在石门县二都街道陈氏祠社区大汉新城三期工地上焚烧沥青产生恶臭气体,焚烧时间约1小时,焚烧沥青约200斤,造成周边大气环境严重污染。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石门县城管执法局对当事人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七、桃源县某烧烤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直接排放油烟案
违法事实:2021年5月6日,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保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县城区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伯赞路东侧某烧烤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直接向空中排放油烟。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八、安乡县朱某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9日,安乡县城管局行政执法大队巡查至安乡县深柳镇文昌路时发现朱某在自家门店烧烤食品作业时未正常开启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在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后立即向朱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朱某当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安乡县城管局对朱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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