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二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一、武陵区某某酒吧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0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关于“武陵区某某酒吧建设的某某酒吧室内装修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移送表》。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工程现场核实,该工程于2020年8月开工,10月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该工程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武陵区某某电子商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构筑物
违法事实:2021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武陵区某某电子商行在人民路修建一块带有“某某电子烟”字样的构筑物,高0.5米,宽4米,总面积为2平方米。该构筑物的修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第3.0.4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武陵区某某健身馆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搭建设施
违法事实:2021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武陵区某某健身馆在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荷花社区荷花路,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搭建宽1米,高3米,面积3平方米的带有“某某悦”等字样的设施。该构筑物的修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城市容貌标准》第4.0.6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尘防治不达标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3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移送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金科▪美的柳叶和园一期项目,现场围挡未封闭、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极差,扬尘防治措施(6个100%)落实不到位”。4月1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核实,移送情况基本属实,施工现场存在未洒水降尘、未冲洗地面等扬尘防治不达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扬尘防治不达标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4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移送表》:“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施工的中南春溪集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极差,扬尘防治措施(6个100%)落实不到位”。4月1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核实,移送情况基本属实,施工现场存在裸土未覆盖、未冲洗地面、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等扬尘防治不达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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