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管系统典型案件曝光
一、武陵区李某占道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15日15时30分许,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白马湖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李某在武陵区皂果路占道经营,占道面积约3㎡,且未办理占道经营审批手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道路通行。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和《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处罚决定。
二、鼎城区周某乱堆码案
违法事实:2021年2月2日,鼎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周某在鼎城区常沅社区南城天街堆码物品,占用人行道面积约7㎡,影响市容和妨碍行人通行。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之规定,鼎城区城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三、常德经开区罗某遗撒渣土污染路面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2日下午16点13分,常德经开区城管局渣土大队接市蓝天办督查五组通报,称德山街道纺机停车坪工地有渣土车进出,出入口路面被污染。经执法人员查明,罗某驾驶湘J16898渣土车在纺机停车坪工地运输渣土,出入工地未对车辆进行清洗,带泥上路造成路面严重污染。
处罚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常德经开区城管局责令罗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四、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钟某遗撒渣土污染路面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16日15时40分,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柳泉路执勤时发现,当事人钟某驾驶的工程施工车辆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造成路面污染约46㎡,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钟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五、某渣土运输公司车辆遗撒渣土污染路面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4日16时45分,常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高新区塔铁路巡查时发现,遗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面积约9.6㎡。经核查,为常德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于3月4日16时35分所遗撒。常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但当事人未能立即清除。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六条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石门县某液化气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4日,石门县城管执法局收到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件查处移送函,函告称石门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经查实,2020年12月9日上午10时30分许,杨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590R5的三轮车在石门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瓶装液化气15瓶,以其中差价赚取利益,且杨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处理情况:石门县某液化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和《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石门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处罚决定。
七、桃源县刘某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树枝、塑料案
违法事实:2021年2月2日,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浔阳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县城区荷花路桃花至尊酒店对面建筑空地上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正在焚烧树枝、塑料。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八、津市市向某私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8日11时20分许,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城隍庙社区工作人员的举报,对当事人向某私自倾倒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农用车驾驶员向某驾驶车牌为07-H6687的农用车辆,在刘公桥路至沿河路往西200m处私自倾倒建筑垃圾,严重污染了该区域的环境卫生。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和《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向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处罚决定。
九、澧县贾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违法事实: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举报后经查实,贾某于2021年3月23日8时许,在澧县县城规划区澧浦街道办事处任家巷居委会一栋1层102A-102B号门面东侧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贾某3日内恢复道路原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十、安乡县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污染路面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深柳镇作唐路发现,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安乡县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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