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一、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搭建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朝阳路巡查时,发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朝阳时光营销中心前,搭建两处合计面积共11.655平方米的带有“朝阳时光”等字样的设施(其中一块高9.75米,宽0.9米,面积8.775平方米;另一块高3.6米,宽0.8米,面积2.88米,合计面积11.655平方米)。该设施的搭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城市容貌标准》第4.0.6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挖掘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案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5日11时05分,市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建设路与碑吉边路交汇处工地施工时砍伐树木。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在建设路与碑吉边路交汇处旭辉国际工程项目施工时,未经审批擅自挖掘砍伐城市绿化行道树梧桐树8株(经现场测量平均胸径约为25.1cm),栾树6株(平均胸径约为20.5cm)。
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补种相同数目的绿化树木并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
三、鼎城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遗撒渣土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12日10时50分接市蓝天办督查四组交办后,鼎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常德市鼎城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江南滨江府二期工地渣土时,运输车辆遗撒渣土污染工地出入口外路面,污染面积达85平方米,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处罚依据: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鼎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钱XX摆摊设点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9日,鼎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钱XX在鼎城区鼎城社区隆阳路垃圾中转站旁擅自摆设摊点卖小吃,严重影响市容和妨碍行人通行。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和《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鼎城区城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五、常德经开区罗某遗撒渣土污染路面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2日下午16点13分,常德经开区城管局渣土大队接市蓝天办督查五组通报,德山街道纺机停车坪工地有渣土车进出,出入口路面被污染。经执法人员查明,罗某驾驶湘JXXXXX渣土车在纺机停车坪工地运输渣土,出入工地未对车辆进行清洗,带泥上路造成路面严重污染。
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常德经开区城管局责令罗某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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