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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管系统典型案件曝光

来源:市城管局 2020-12-16 16:21 字体:【

一、武陵区孙某占道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0年9月27日10时00分许,武陵区城管执法局白马湖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孙某在武陵区长源路占道经营酱干,占道面积2平方米,且未办理占道经营审批手续,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道路通行。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之第(七)项、《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武陵区城管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处罚决定。

 

二、某公司运输车辆遗撒渣土污染道路案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30日10时许,鼎城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滨江路路面污染严重。经查发现,某公司运输某建筑垃圾堆码场渣土时,渣土遗撒污染了滨江路楚望楼附近路面,污染面积达65平方米。

处罚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鼎城区城管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理污染道路。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处罚决定。

 

三、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某包子店出店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0年8月24日9时30分,柳叶湖综合行政执法局七里桥街道市容中队执法人员在柳叶湖柳泉路柳叶恒苑大门旁执勤时发现,某包子店在柳泉路柳叶恒苑大门旁店外经营,占地面积较大(长约5米,宽约2米,桌子2张,餐车2辆,共约10㎡),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并且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处理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出:责令改正其违章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四、常德经开区徐某沿途撒落黄沙案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7日下午4点,常德经开区城管局渣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徐某驾驶湘JA7131渣土车在尚德路与德山南路交汇处运输黄沙过程中,覆盖不严密,冒尖运输,抛洒滴漏造成路面严重污染。

处罚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处罚决定。

 

五、临澧县某渣土运输公司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案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8日15时30分许,临澧县城管执法局渣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临澧县某渣土运输公司在对其承接的君悦豪庭小区建筑渣土运输项目进行建筑弃土外运时,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车车轮带泥上路污染城市路面,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处罚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临澧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临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处罚决定。

 

六、强制拆除澧县步行街6处违法建筑案

违法事实:2019年5月24日,澧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于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梨园市场步行街违法建设问题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常德福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于2004年至2010年先后在澧县澧阳街道办梨园市场步行街1-5号天桥下号建设六处临时商铺,属临时违法建设。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报经澧县人民政府批准,澧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澧城强执决字〔2020〕第G01号)。2020年8月28日上午,澧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对6处违法建设实施了强制拆除。

 

 

七、石门县某肠子馆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案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3日11时30分许,石门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门县楚江街道的某肠子馆进行例行检查。经查,店内设置有一个厨房,已安装了1台144W速腾盛泰商用油烟净化设施,但其店内厨房已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于2020年11月3日损坏后一直未及时进行修复,作业时未开启使用,导致所产生的油烟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处理结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五条5.1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石门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确保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处罚决定。

 

八、湖南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一案

案件事实:2020年10月12日,桃源县城管执法局漳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县城区桃花大道官家坪社区路段时,发现路面有大量泥土,属湖南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的,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城执责字〔2020〕漳第2013号)。2020年10月20日下午16时05分,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该路段时,又发现路面有大量泥土,属该公司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的。

 处罚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桃源县城管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给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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