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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来源:市城管局 2025-12-23 10:47 字体:【


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一、案件事实

2025年4月21日,我局收到常德市住建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常建案移〔2025〕7号),其指出:“监理单位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的常德碧桂园三期(二标段),存在未能恪守旁站监理的职责,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递交的常德市碧桂园三期(二标段)11#地下室(主要系存在质量问题需修复区域)车库柱砼浇筑的监理日志及旁站记录(编号:20190930)可以证实其在施工过程中已进行旁站、巡视、检验。但是在该项目涉事地下室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错把润管砂浆当混凝土材料浇筑,致使部分梁柱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的要求,监理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立案之前,该项目涉事区域已整改完成,结论为合格。

二、处理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但鉴于监理单位作为次要责任方,积极主动配合整改,立案之前已完成整改工作,且有主管部门情况说明为证,应视为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由于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因病去世,则不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其处以罚款

三、典型意义

(一)彰显监理职责“生命线”,筑牢工程质量安全防线

工程建设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其职责履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利益。本案中,监理单位虽有旁站、巡视等形式化记录,但未能有效识别施工单位将润管砂浆误作混凝土浇筑的核心质量隐患,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本质是监理责任落实“走过场”。这一案例深刻警示,监理工作绝非简单的流程记录,而是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刚性约束,对施工全环节实施实质性监督,尤其要强化对建筑材料使用、关键工序施工的精准管控,杜绝“签字合格”与“实体合格”脱节的现象,真正守住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

(二)坚持罚过相当原则,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本局在案件处理中,既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责,又充分考量其作为次要责任方主动配合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情节,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权威,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与柔性。这种“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既让违法主体付出应有代价,又鼓励其主动纠错,避免因过度处罚引发市场主体经营困难,为行业健康发展预留空间,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约束与引导的有机结合,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范本。

(三)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压实市场主体责任链条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部分监理单位存在责任意识淡薄、监管流于形式等问题,本案的查处与通报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一方面,督促所有监理单位引以为戒,摒弃“重记录、轻实效”的形式主义,加强监理人员专业能力培训与责任意识教育,健全质量管控机制,确保监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向施工、建设等全链条市场主体传递明确信号,工程质量无小事,任何环节的责任缺失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同时,本案对责任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追责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倒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约束与传承,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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