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检索主题词: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人);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1日,我局收到常德市住建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常建案移〔2025〕7号),其指出:“监理单位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的常德碧桂园三期(二标段),存在未能恪守旁站监理的职责,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递交的常德市碧桂园三期(二标段)11#地下室(主要系存在质量问题需修复区域)车库柱砼浇筑的监理日志及旁站记录(编号:20190930)可以证实其在施工过程中已进行旁站、巡视、检验。但是在该项目涉事地下室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错把润管砂浆当混凝土材料浇筑,致使部分梁柱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的要求,监理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立案之前该项目涉事区域已整改完成,结论为合格。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2025年5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6月12日,本局组织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对对本局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签字确认。2025年6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自愿放弃权利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25年6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但鉴于监理单位作为次要责任方,积极主动配合整改,立案之前已完成整改工作,且有主管部门情况说明为证,应视为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由于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因病去世,则不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其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1.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 ;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2.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送达
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7.能够做到一案一卷,一案一光盘。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彰显监理职责“生命线”,筑牢工程质量安全防线
工程建设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其职责履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利益。本案中,监理单位虽有旁站、巡视等形式化记录,但未能有效识别施工单位将润管砂浆误作混凝土浇筑的核心质量隐患,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本质是监理责任落实“走过场”。这一案例深刻警示,监理工作绝非简单的流程记录,而是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刚性约束,对施工全环节实施实质性监督,尤其要强化对建筑材料使用、关键工序施工的精准管控,杜绝“签字合格”与“实体合格”脱节的现象,真正守住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
(二)坚持罚过相当原则,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本局在案件处理中,既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责,又充分考量其作为次要责任方主动配合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情节,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权威,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与柔性。这种“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既让违法主体付出应有代价,又鼓励其主动纠错,避免因过度处罚引发市场主体经营困难,为行业健康发展预留空间,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约束与引导的有机结合,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范本。
(三)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压实市场主体责任链条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部分监理单位存在责任意识淡薄、监管流于形式等问题,本案的查处与通报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一方面,督促所有监理单位引以为戒,摒弃“重记录、轻实效”的形式主义,加强监理人员专业能力培训与责任意识教育,健全质量管控机制,确保监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向施工、建设等全链条市场主体传递明确信号,工程质量无小事,任何环节的责任缺失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同时,本案对责任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追责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倒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约束与传承,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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