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市城管局 2025-06-10 16:51 字体:【

序号

检查
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备注

1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对大型户外广告的抽查比例为1%,对户外招牌设施的抽查比例为1‰。

对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

对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餐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修订)附件第102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5.《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2008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6.《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抽查比例25%;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抽查比例33.33%

1.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
一次

市容环卫管理科、城乡垃圾管理办公室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

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企业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修订)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抽查比例12.5%。

1.运输车辆检查。主要为企业车辆是否为备案核准车辆,相关信息是否与报备的一致;
2.车载设备运行情况。包括密闭装置是否完好、车载设备运行情况及完好率;
3.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管理、车辆保养、车辆运行、行政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

对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修订)附件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8.《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方案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取得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行政许可的相关单位或企业、取得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许可的相关单位或企业、设立绿线公示牌的城市公园绿地相关单位,抽查比例:2%
2.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抽查比例:3%

1.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2.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3.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4.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的监督检查;
5.对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园林绿化管理科、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

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企业的行政检查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湘建城〔2024〕93号)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企业,抽查比例50%

1.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亮灯率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公共设施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6

对共享单车运营秩序的行政检查

《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有关工作。                                                                               《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 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及时检测、维护车辆,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抽查比例25%

1.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车辆检测、维护情况;违规停放清理情况。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公共设施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