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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来源:市城管局 2024-12-31 13:19 字体:【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备注
1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3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8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施行)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11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12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未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款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第三款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3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4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5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6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17对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五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8对投标人违规投标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款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9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5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施行)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7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款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三款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29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2对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实行监理、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6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施行)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8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9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或者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40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41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或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款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4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2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43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对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45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6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47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8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施行)第三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施行)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1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52对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3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4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55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6对施工单位违反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7对施工单位施工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 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五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款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8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第二款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第三款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施行)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9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项目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60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61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62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 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64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65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或者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6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67对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8对施工单位末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士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69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施行)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施行)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72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73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施行)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7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75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76对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77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款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79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0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81对建设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82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3对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84对监理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85对监测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86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7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8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89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0对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置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1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92对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智联检测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93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94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5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违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96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97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形式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和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98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9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0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02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3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04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05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二款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06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9月19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8对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企业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对未履行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11对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13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4对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15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6对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原始记录弄虚作假;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3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117对勘察设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19对注册建筑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20对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21对注册建筑师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04月0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04月01日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24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5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6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7对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有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128对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9对评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130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31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32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或者未依法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3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35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36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37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8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9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报送验收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0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4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14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46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列》(1998年7月20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47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列》(1998年7月20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148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49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15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54对开发企业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施行)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对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56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施行)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7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8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9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7日施行)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1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7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2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7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7)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1)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3对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64对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165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66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67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8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一年类累计多次受处罚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169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0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171对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172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施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3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施行)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4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施行)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7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施行)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6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施行)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7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没有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而导致原有房屋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施行)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178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79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 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0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81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2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3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4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5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86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7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88对个人或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9对将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出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90对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91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2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1)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193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4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95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6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97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198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99对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01对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违法违规上市出售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02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203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204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205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6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07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就通行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208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209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10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1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3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214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5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216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7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18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9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0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1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3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4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5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6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7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28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29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0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1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3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4对燃气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35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36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7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238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39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0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41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2对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公用燃气设施、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243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244对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或倒灌瓶装燃气或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或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245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246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247对无资质或者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248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249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250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251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或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252对城市道路施工未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施行)
1.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253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施行)
1.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2.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54对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255对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256对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257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58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59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60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61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1、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62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263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三项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64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65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施行)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66对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267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268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269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270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271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272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273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扫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274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275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76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277对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设置或者散发。
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横幅等,应当符合观瞻的要求,并使用标准化字、词,过时、破旧、残缺或者内容不健康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清除。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78对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设置或者散发。
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横幅等,应当符合观瞻的要求,并使用标准化字、词,过时、破旧、残缺或者内容不健康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清除。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79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拦围档外的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十五条:  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80对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抛撤冥纸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市市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燃放鞭炮由公安负责,国务院出台新的法律条款)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81对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市市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82对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十四条: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客运车上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或者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严实,避免泄漏、抛撒;进城的畜力车辆和牲畜,应当配带粪兜与清扫工具,对撒落的草料和畜粪,必须及时清除。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83对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84对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十四条: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客运车上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或者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严实,避免泄漏、抛撒;进城的畜力车辆和牲畜,应当配带粪兜与清扫工具,对撒落的草料和畜粪,必须及时清除。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85对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86对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87对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城市市区内,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88对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9对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90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91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2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3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94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29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 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 擅自停业、歇业;
(三)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6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7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8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及时保洁、复位,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9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不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0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2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3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设施、设备运行不畅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6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不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7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不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8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9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10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11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2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3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4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5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6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317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18对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19对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20对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21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22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23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2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25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26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27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音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328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329对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330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331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332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333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3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35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或者交售可回收物回收网点;(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不得将厨余垃圾与一次性餐饮用品、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等杂物混合;(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暂存场所,或者预约收运服务人上门回收。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36对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337对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338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厕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339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340对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改造、重建公厕或者建设临时公厕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341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合格便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342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343对未按规定停放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的处罚;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经营者未按规定检测、维护和清理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及时检测、维护车辆,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未按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罚款。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经营者未按规定检测、维护和清理车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44对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45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行政、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没收餐饮经营设施工具,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6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设置洗车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设置洗车场;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投放有害水生生物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设置洗车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47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未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以及其他施工设施和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的植被、水体、地貌环境,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以及其他施工设施和废弃物。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以及其他施工设施和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49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50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51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52对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353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管理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5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审批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乡垃圾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55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356对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许可(占道宣传)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57对环卫设施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管理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58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其他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共设施管理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59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其他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管理科《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60对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科《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61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科《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一)占用绿地1公顷以上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62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批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科《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63对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审批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科《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赔偿树木花草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
364对修剪城市树木花草的审批行政许可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科《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365建立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行政确认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科《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366对园林绿化工程(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其他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科《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367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行政检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管理科、城乡垃圾管理办公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368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共设施管理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369对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核准的监管检查行政检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370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监管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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