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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液化气案件)

来源:市城管局 2020-03-10 09:45 字体:【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支队宋立刚  

审稿: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艾一超

检索主题词: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违规经营、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违规经营瓶装燃气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9日,常德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在开展燃气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有限公司鼎城区鹿角坪液化气充装站存在跨区域违法经营行为,遂于7月30日向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执法监督大队移交。 8月24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移交案件到市城管局执法支队市政大队。8月30日,市城管局进行立案调查。9月28日,市城管局向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10月22日,对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28日,当事人缴纳罚款。4月8日结案。

【调查与处理】

常德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发现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在鼎城区鹿角坪石油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郭精明、陈达运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20瓶以上,认为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有限公司跨区域经营,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进行处罚。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证据提取,郭精明、陈达运虽然在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有限公司进行过培训,但并不能证明是该公司员工,也没有取得运输、储存煤气的许可证。通过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记录可以证实,两人长期从事运输经营燃气行为。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两人实施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从证据来看,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有限公司明知郭精明、陈达运违规进行燃气经营,还对其大量出售,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市城管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法律分析】

郭精明全家务农,妻子患病,小女儿残疾,陈运达也是务农为主,因病不能继续从事泥水匠工作。两人文化水平较低,家境比较困难,从事运输,送换煤气罐谋生。因为鼎城区鹿角坪石油液化气站(属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比较便宜,虽然距离比较远,还是长期在此灌装煤气,在居住地送货,基本上每月灌装一次,一次20瓶左右。

因为在证据收集中发现两人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并且有两人在该公司进行上岗培训的记录,初步认定常德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时,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不承认郭精明、陈运达是该公司员工,只是在公司进行了上岗培训,郭精明、陈运达也说明同样事实。执法部门无法收集其他证据证明郭精明、陈运达确是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员工。所以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跨区域违反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为无法证实。

郭精明、陈运达没有取得运输,经营燃气的许可,私自经营即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于2018年7月19日对两人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依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常德市城管局不再对两人进行处罚。

郭精明、陈运达非法运输、存储、转卖燃气的行为已是事实。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虽然不能被证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跨区域经营燃气。但是市城管局执法大队认为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规定。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询问笔录中不承认自己存在此项问题,因为公司对郭精明、陈运达获得燃气后进行经营的情况并不知情,认为二人只是帮邻居进行携带,公司无权拒绝消费者的合法消费。常德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支队在对公安局、市政公用局提供的笔录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主观上是知晓郭精明、陈运达二人进行燃气经营的,因为二人不仅在该公司进行过上岗培训,而且每月都大量进行燃气充装,只是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和二人达成了默契,都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赚取利益。在2018年10月22日对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下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随后,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提起了行政复议,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郭精明、陈运达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处于经营目的充气的事实认定清楚,且郭精明自2009年开始从事液化气上门运送服务工作,并从中赚取差价,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对二人工作性质也充分知晓,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充装燃气用于经营的主观要件,维持原决定。家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2019年3月28日缴纳了两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我国乡镇燃气市场管理不规范,市场分散,消费水平低下。农村燃气经营点除少量几家有证照外,相当一部分都没有燃气经营相关证照,经营者普遍缺乏安全意识,燃气市场缺乏规范管理,售后服务不到位,缺乏长期经营意识,形成一个无序发展的,恶性循环局势。相当一部分农村经营者脑子里,根本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意识。为了追踪利益,节约成本,拓展市场,经营企业也违规将燃气批量售卖给中间人进行经营。燃气管理部门由于受经费、人员等原因的制约,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和监管也并不到位。燃气无序运输、经营会产生很大的安全隐患,违规在自家存储也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因此必须加大乡镇燃气管理的执法力度。

从本案件的全过程分析,在燃气管理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案件移交和证据保存方面存在问题,管理主体常德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先将案件移交到市政公用事业执法监察大队,再由市政公用事业执法监察大队移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大队进行立案,调查。在此期间热力办现场检查的燃气罐作为证据保存只有7天必须归还,市城管执法局接到按键移交时间已经过近两个月,对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都有困难。二是燃气管理部门要针对乡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更加细致可操作的管理办法,否则他们很容易私下约定规避执法部门,继续做违规销售燃气的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