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园林执法案件)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支队陈嘉
审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科艾一超
检索主题词:天润土地公司(被处罚人)、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占用损坏草皮案、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二、案件正文采集
常德市天润土地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占用损坏草皮案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27日我局执法支队接到常德逸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的举报,常德大道北侧有人破坏城市绿化带,遂即展开调查。发现:常德市天润土地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土地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在武陵区常德大道北侧吉利沃尔沃汽车营销公司门前的绿化带处开始高压管线入地工程项目施工,未经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两株高约1.5米的茶花树,占用损坏绿化草坪约55㎡(共3处:1、占用毁坏绿地草皮约4m*2.5m=10㎡;2、占用毁坏草皮约7m*3m=21㎡;3、占用毁坏草皮8m*3m=24㎡)。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违法。
【调查与处理】
在调查阶段,我局执法支队依法收集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天润土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天润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我局执法支队的教育和协调下,天润土地公司积极与负责该路段绿化养护的常德逸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缴纳赔偿款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0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缴纳了赔偿,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此条内容中的二十七条对应新修订后《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20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一)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天润土地公司相关负责人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填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呈批表》,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 ;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二)决定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天润土地公司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送达
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四)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在当事人领取《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我局会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让当事人去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再将已缴纳的罚款票据回执入档。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经调查取证,本案的当事人天润土地公司涉及违反了两种违法事实,一是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两株高约1.5米的茶花树;二是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损坏绿化草坪约55㎡(共3处:1、占用毁坏绿地草皮约4m*2.5m=10㎡;2、占用毁坏草皮约7m*3m=21㎡;3、占用毁坏草皮8m*3m=24㎡)。我们执法人员认真翻找法律条文,针对新修改的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与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在条款对应中有所出入的问题,认真比对,严格措辞,力争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在调查询问中,天润土地公司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辩称为了保障常德大道路段高压线顺利入地,打开作为政府重点工程之一的西城新区物流园主入口,优化城市管线,美化城市观瞻,才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施工建设。对此,我局执法支队就案情进行内部讨论,并达成一致:明确既要保证政府重点工程的有序进行,又要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不违反程序的前提下尽快结案。于是在我局执法人员积极斡旋下,让天润土地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与负责该路段绿化养护的园林养护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原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内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经领导同意,我局给予天润土地公司从轻处罚。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的树木花草等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占用损毁草皮。若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占用损毁草皮,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若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基层的城管执法过程中,像天润土地公司这样擅自砍伐树木、占用损坏草皮的案例具有一定普遍性,所以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是有些群众和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很多当事人不懂法,知道与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是少之又少。在我们查处的一些类似案例中,有的人认为店面前面的行道树遮挡住了广告牌,就请人把几棵行道树锯掉了;有的公司为了方便车辆进出,把公司门口的绿化带内的树木移掉,自行开个出入口。如此种种,在完全没有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时,违法者必自罚,像天润土地公司这样由于自己的不懂法,不守法,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是有些群众和单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临时占用草皮、稍微修剪下行道树树枝不会引起注意,须不知我局执法支队在保证自己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同时与各路段负责绿化养护的园林养护公司建立联防合作机制,他们会将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我局执法支队,便于支队调查取证。
为及时处置绿化案件,我局已与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城管大队建立绿化案件查处联动机制,确保发现问题后,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提示广大市民及经营业主,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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