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进一步推动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扎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局属各单位、部门根据方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复办理,其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条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责的角度全力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报道。人事科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处理回复。机关纪委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及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第三条 提供周到便利的审批服务。审批项目全部在市民之家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全过程”跟踪服务;启动审批“直通车”,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用语文明,仪表整洁,微笑服务。
第四条 严格落实文明执法要求。所有人员在执勤、值班或外出时,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周到,为城管执法队伍树立良好新形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以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损公肥私,接受贿赂。执勤期间,必须文明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无故不得与人发生争执。发生执法纠纷时,须有组织地逐级汇报,不得有导致事态扩大的言行举止。
第五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的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在第一时间受理,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其有关办事办案程序、要求和资料准备,并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帮助联系,搞好衔接,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直至找到具体负责人。特别紧急重大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并尽可能提前办结。凡是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不到位或超时办结,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第一次由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对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有职务的一律免职,无职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处理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严肃处理投诉举报。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将严肃处置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同时,将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及“索拿卡要报”、推诿塞责等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严格实行工作问责。严查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行为,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严肃追责,实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部门将追究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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