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涉及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城镇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 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本局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 |
负责起草和修订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发展规划 | ||||
指导、考核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城市管理工作 | ||||
2 | 负责综合协调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和督查考核工作 | 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 |
负责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负责城市“四区”重大执法活动和跨区域的重大城管执法案件、应急和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 | ||||
负责市本级管理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 《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2号;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2]88号) | ||||
负责市本级管理区域的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监督检查市城区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 |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 |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 ||||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七条; | ||||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 | ||||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2号;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2]88号) | ||||
负责监督检查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工作 |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2号;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2]88号) | ||||
负责监督检查市城区环境保护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工作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2号;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常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2]88号) | ||||
负责受理“智慧城管12319”公开电话的举报投诉、回复反馈、案件交办和应急调度;负责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负责市城区智慧城管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综合调度和技术保障等工作;负责智慧城管信息系统各类问题的现场信息采集、分类和立案工作;负责向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城市管理案件执行指令,并督促落实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86号) | ||||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核准、跨区域及特殊时段运输许可由市城管执法局实施;武陵区、鼎城区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由武陵区、鼎城区城管执法局实施;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由市城管执法局分别委托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城管执法局实施 |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3 | 负责拟订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拟订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共自行车交换站建设、维护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负责对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服务运营企业相关业务监督管理、考核 | ||||
负责受理有关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的投诉、举报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负责编制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六条;《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负责对市城区路灯、楼宇、公共场所、开放式小区、桥梁、公园、园林景观的亮化设计建设方案的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维护管理、考核 | 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4 | 负责指导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督导责任单位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城市容貌美化工作 | 负责城区城市容貌美化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负责指导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组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 ||||
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和综合利用的审批工作 | ||||
5 | 负责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核准;指导、监督、考核城市四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城市四区重大建筑垃圾运输整治行动和建筑垃圾跨区域运输协调、调度工作。 |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核准,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车型确定和运输企业、车辆数量的控制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指导、监督、考核城市四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对已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监管、考核 | ||||
负责协调城市四区重大建筑垃圾运输整治行动和建筑垃圾跨区域运输协调、调度工作 | ||||
6 | 组织拟订城市户外广告、占道管理办法;负责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和江北城区占道管理工作;制止违章设置广告和违规占道行为。 | 负责指导四区规范设置门店招牌、路名牌、指路牌、布幔、横幅、气球、彩旗等广告设施。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 |
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第7.0.1至7.0.15条 |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负责指导、督促对擅自设置,在禁止设置的位置设置,以及影响市容的大型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拆除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第7.0.1至7.0.15条 | ||||
7 | 牵头负责市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管理工作 | 负责指导、协调市城区夜景亮化设施的建设工作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
负责市城区夜景亮化设施的统一调度及公共部分亮化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8号) | |||
负责市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管理应急工作 | ||||
8 | 负责宣传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 | 利用多媒体经常性的宣传关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环卫业务知识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利用环卫工人节、结合创建工作宣传环卫专业知识 | ||||
9 | 负责监管考核城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垃圾填埋及无害化处理和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及对粪便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指导;负责市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县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创建、初评推荐工作 | 对市城区生活垃圾及时密闭清运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确保日产日清,无积压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按照标准要求对市城区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和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
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监管 | ||||
组织实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 ||||
开展市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 | ||||
按照创建要求,结合县市实际,有针对性的指导有关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 | ||||
做好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城市初评、推荐工作 | ||||
10 | 负责城区环卫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工作,牵头制定市城区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区环卫设施设备的应急管理 | 制定市城区年度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建设购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对市城区垃圾转运站进行改造提质 | ||||
结合环卫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市城区环卫设备设施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11 | 牵头制定、落实环卫发展规划、计划、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扩大科技成果,参与技术开发工作 | 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加强与省内外环卫同行的交流,学习引进先进科学技术 | ||||
12 | 负责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做好城市居民、暂住人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商业性经营门店、社会营运车辆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 |
委托市供水企业做好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水费附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 | ||||
13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负责卫生城市创建、巩固等工作 | 《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1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 |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镇垃圾处理场运营监督管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 | |
市环保局 | 负责城镇垃圾处理场污染物排放监测 | ||||
市质监局 | 负责城镇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计量器具的校准和监管 | ||||
2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 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的选址及大小进行审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 | |
市工商局 | 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受委托机关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下放、合并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常德市政府2014年11号令)行使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九)受委托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况;
(十)行政审批是否依法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行政许可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的形式与方式
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包括系统监察、每月报表和年度考核;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看报表。查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每月报表;
(二)电子监察。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办理事项进行实时监查;
(三)核查情况。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公布监察电话:12319,借力公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责令整改。对各受委托机关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对受委托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各受委托机关整改情况,督促各受委托机关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各项整
改工作落实到位
(五)加强指导。分别制定各类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规程,作为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力求流程明晰、通俗易懂、便于操作,有效保障各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高效办理;及时进行业务问题研讨,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存在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组织各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到政务中心锻炼,便于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尽快熟悉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详见注1)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事项分别由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业务科室、执法支队以及受委托单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城管执法局、西湖管理区城管执法大队、西洞庭管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行使,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执法支队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执法队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日常案件审批、日常督查考核、案卷评查、年度考核;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根据数字城管12319投诉、市长热线12345投诉和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736-7710547反映的情况及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投诉、举报、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七)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再次修订印发了《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常城管〔2013〕15号),作为常德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局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据《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法律依据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按照标准要求对市城区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部门“三定”方案 |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 12319 |
2 | 受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投诉 |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投诉进行受理 | 部门“三定”方案 |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 1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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