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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

来源: 2014-10-22 17:46 字体:【

  常政办发〔2014〕2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容貌规定》等18个城市管理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常德市城市管理文件

  2014年9月

  目录

  1、常德市城市容貌规定(4)

  2、常德市智慧城管系统运行办法(20)

  3、常德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6)

  4、常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31)

  5、常德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39)

  6、常德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42)

  7、常德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46)

  8、常德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48)

  9、常德市城区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51)

  10、常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53)

  11、常德市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管理办法(57)

  12、常德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66)

  13、常德市临时占道建设工程围挡管理办法(79)

  14、常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83)

  15、常德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89)

  16、常德市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92)

  17、常德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94)

  18、关于依法严肃查处影响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通告(96)

  

常德市城市容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容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城市社区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规划、环保、水利、公安、消防、民政、交通、邮政、电力、通讯、市政、园林、交警、环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道路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隧道、人行地下通道、道路附属设施等。

  第五条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一、二、三、四共4个等级。一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二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三级道路为城市小街小巷道路,四级道路为城乡结合部支路。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七条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冲洗、清洗,保持整洁,禁止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禁止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任意焚烧垃圾、杂草等废弃物;禁止随意抛撒冥纸、燃放烟花爆竹。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出现坑洞、网裂、隆起、溢水、塌陷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工作(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第九条城市道路开挖、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作业应按规定申报,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挡,并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建筑工地渣土运输(含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严禁滴、撒、漏。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条临街建筑物门店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整洁,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店外堆物及店外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包括各种站、亭、屋)。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依法经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未经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人行道、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从事公益、商业宣传活动。经批准的公益、商业宣传活动,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畅通。无障碍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晾晒衣物等,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摆放)。

  第十四条市城区主次干道不得设置有碍市容和影响环境卫生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护坡应保持整洁,坡上无垃圾、杂物,无涂画、张贴、张挂等现象。

  第十六条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

  第十七条人行地下通道的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积水等现象。人行地下通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路铭牌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路铭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城市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倾斜时,应及时更换、补充或校正。

  第二十条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禁止在路缘石边设置踏步。

  第二十一条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补缺、修复。

  第二十二条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或扫入下水道。

  第二十三条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单位名称和户外广告。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倾斜等应及时维修、刷新或更换。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识。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所有建筑物的附属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临街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外墙面(含玻璃幕墙、玻璃门窗内侧)上严禁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台阶、过道、行道进行规划设计以外的搭建和改造。位于一、二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位于三、四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八条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向建筑物外直接排放。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并做到单栋统一,规范美观。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污损、破旧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

  第二十九条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烟道。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并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三十条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非临街面设置遮阳(雨)棚的应做到单栋统一,整洁美观,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棚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

  第三十一条临街单位应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因使用功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尽量采用通透式围墙,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建设和待建施工工地应设置钢性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外挡面应保持整洁有序、完好无损,不得有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挡内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部。

  第四章公共设施

  第三十二条公共设施应按规划设置,使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禁止随意涂画、张贴、悬挂。

  第三十三条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应设于地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对不能设置于地下的配电箱、电讯接线箱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干净美观。临街建筑物、门店外墙不得安装自来水龙头或将自来水引出墙外。消火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锈蚀和滴、漏水现象。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第三十四条公交线路站、的士停靠站点的设置应经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公交线路站设置的候车亭、的士停靠站牌应设置合理、体量适当、造型简洁、清洁美观。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人行天桥的护栏、扶梯、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下不得出现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设摊点等现象。

  第三十六条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或环保型,公共厕所及周围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洁,无粪便外溢和垃圾、蝇蛆、积水等。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结构、造型、风格、材料、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公共垃圾站(点)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站(点)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站(点)周围区域应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公共垃圾站(点)外墙面及门窗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粉刷。

  第三十八条道路两侧和广场、休闲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废弃物收集箱。废弃物收集箱应造型美观,使用方便。废弃物收集箱应及时清理清洗,确保箱外干净,箱内无膨溢,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第三十九条交通(治安)岗亭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废弃的交通(治安)岗亭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第五章园林绿化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包括植物、园林建筑、小品及景观水系工程等。

  第四十一条公园、广场应严格按等级实施管理,养护到位,保持设施良好、清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行道树、绿地管养到位,长势良好,无缺株、死树枯枝现象,无明显病虫害。护桩、保湿、防晒、防冻设置整齐,无破损。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树穴内的泥土应低于侧石3-5厘米。绿篱、草坪修剪及时,整齐美观,无明显灰尘。花坛、绿带内泥土应低于侧石3-5厘米,侧石整齐无缺损。因自然灾害、自然老化倾倒的树木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景观水体应达到设计水位,水面清洁,无污染,无漂浮杂物。

  第四十四条园林建筑和小品、座櫈、垃圾箱、游路、景观灯等完好无损,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功能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

  第四十五条摆放的时令花卉或造型植物应注重景观效果,保持整齐美观,出现凋谢、残损应及时更换。

  第四十六条园林绿化新建和提质改造项目(含城市建设项目中配套的园林绿化项目)施工文明。

  第四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应进行围挡;占用到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状和协商意见恢复。

  第六章户外广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指户外广告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牌匾(包括店牌、招牌、路铭牌、单位指示牌)等。

  第四十九条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第五十条户外广告应整洁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无残缺,配有灯光设施的应使用正常。户外广告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应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新。

  第五十一条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不得在道路(包括行道)、绿地上摆放可移动式户外广告,不得在城市中心区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不得利用树木等植物设置户外广告。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气模、气球、条幅、横幅、单体喷绘布等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五十二条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广场、沅江风光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主干道建筑物墙面、楼顶(不含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等公共设施;残疾人专用设施。

  第五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超过10日的应临时设置公益广告。

  第五十四条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

  第五十五条建筑高度低于10米(含10米)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建筑高度为10米-24米(含24米)的,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3;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5;设置的户外广告牌面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凸出建(构)筑物外墙面。

  第五十六条重要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进行整体规划,建筑物应预留统一规范的广告位置。户外广告画面平行于墙面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依附物的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两侧墙面,其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不得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和临街建筑的窗户玻璃上设置广告。户外广告画面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宜采用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1.5米。

  第五十七条橱窗应经常整理和清洗,保持明亮、美观,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橱窗内展示的物品应保持整洁、完好、雅观。

  第五十八条悬于道路空间的户外广告,其底端距离地面高度:位于车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4.5米,位于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2.8米。竖立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垂直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0.6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平行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1.5米。

  第五十九条对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和外部陈旧、破烂或毁坏三个月内难以维修或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遮挡、美化的,可设置临时广告。

  第六十条在城市入城口、快速环道等空旷区域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设置点与附近桥梁、道路、建(构)筑物等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该广告的整体高度。

  第六十一条会展期间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在会址和代表集中处的附近区域按要求统一设置,会展结束后的次日应将所设的户外广告、宣传品等清除完毕。

  第六十二条公交车、出租车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第六十三条张贴栏应设置在方便浏览且不影响市容观瞻处,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公告等应整齐张贴在张贴栏内。张贴栏应定期清理。

  第六十四条城区内标志标识牌、指示牌不得设置广告。

  第六十五条户外牌匾的设置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内容为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其规格、式样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六十六条单位指示牌设置一般实行多个单位共用一块。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该单位主要进出道路的入口位置设置一块单位指示牌。

  第六十七条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一栋一牌和统一设置的原则规范户外牌匾,禁止单个单位在该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户外牌匾。

  第六十八条门面户外店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其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店牌相协调。店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第六十九条严禁在建(构)筑物的窗户玻璃上设置牌匾,严禁在一楼以下设置垂直于墙面的牌匾,二楼以上不得设置封墙面的招牌。

  第七十条不得在牌匾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

  第七章城市照明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包含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和不临街12层以上建筑物照明)等。

  第七十二条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等应配置道路夜间照明。

  第七十三条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

  第七十四条新建和改造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定,并采取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十五条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亮灯率达97%以上,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十六条路灯杆、临时架设线路应保持直立,不得发生倾斜。如遇人为损坏或不可抗力造成灯杆倾倒,应及时清除修复。

  第七十七条公园、广场、商业街、一、二级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不临街12层以上建筑、园林水景等必须亮化,设置夜间景观照明。景观照明设计必须经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七十八条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七十九条景观照明的控制箱、管线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公共场所

  第八十条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第八十一条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乱贴乱画、无乱搭乱建、无乱设的摊点,无垃圾、污水、痰迹等现象。

  第八十二条在公共场所设置娱乐设施、简易售货亭,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必须经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

  第九章城市水域

  第八十四条城市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河港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八十五条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不得有革命草、水葫芦等有碍观瞻、恶化水质、肆意疯长的水生植物。

  第八十六条城市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码头等设施应容貌整洁,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第八十七条城市水域的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裸露垃圾,无乱搭乱建。两岸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第八十八条水域范围内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活动。沿岸的污水不得直接注入水域。

  第八十九条城市公园水体禁止垂钓、游泳。

  第十章城市社区

  第九十条城市社区应保持清洁、舒适,无垃圾、杂草、粪便、屯积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等。

  第九十一条社区建(构)筑物墙面应保持洁净,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油渍污迹。非临街建筑物外凸式防盗窗内不得堆放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九十二条社区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严禁占用空隙地种植蔬菜,严禁利用绿化树、灯杆电杆及其他公用设施挂、晒衣物,严禁进行规划之外的各种搭建,严禁在车道、行道、绿化地及其他公用场所乱堆、乱放。

  第九十三条社区内的摊担必须入场入室,严禁在车道、行道和公共活动场所摆摊设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智慧城管系统运行办法

  第一条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智慧城管系统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范围内的智慧城管系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智慧城管系统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城市管理对象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中,使城市管理问题准确定位,实现对城市部件和事件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和事件。

  城市管理部件是指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水、电、气、热、公园、绿地、休闲健身、城市路铭牌、门(栋)牌等公共设施和广告牌匾等部分非公共设施。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其他设施和扩展部件共七大类。

  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环境卫生、市容秩序、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级设置智慧城管市级平台,成立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区级设置智慧城管二级平台,成立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职责为:

  (一)制订全市智慧城管系统运行规范、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制订全市智慧城管系统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区两级智慧城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三)承担和指导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工作中各种问题的发现、立案、派遣、处置的监督指挥工作。

  (四)承担各类综合信息的整理、分析、存储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承担和指导市、区两级信息采集员和坐席员的培训、监督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智慧城管系统基础数据的普查、建库、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智慧城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职责为:

  (一)负责区级智慧城管平台的运行管理,接受市级平台的派遣任务。

  (二)负责辖区网格范围内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发现、上报、立案、派遣、处理核查和结案。

  (三)负责区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坐席人员、信息采集员的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对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常德市智慧城管系统指挥手册》的要求处置,并按规定反馈处置结果。

  第十条智慧城管系统运行程序包括信息采集、立案、派遣、处理、反馈、结案、评价和分析8个环节。

  信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实行分类采集、分别受理、分级处置的方式,按照区级以信息采集员巡视采集为主,市级以监管采集、专项采集、重大事项采集、12319热线、媒体曝光及有关政府部门转办为主的原则进行,所有信息均进入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立案: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分类即时登记,并根据《常德市智慧城管系统指挥手册》的规定,进行事件、部件立案审核,决定立案后,批转至派遣。

  派遣: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常德市智慧城管系统指挥手册》中事件、部件处置标准和时限,将案件派遣至相关单位处理。派遣遵循“先主管,后属地”的原则。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案件权属分别派遣。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属于自身责任范围的案件,按规定直接派遣;对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转到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及时批转至市属责任单位。对由于职责不清等原因而无法直接派遣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予以协调解决。

  处理:相关单位按照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指令,根据《常德市智慧城管系统指挥手册》的规定,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信息对应反馈到市、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反馈: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问题处理结果信息,发送核查任务到相应责任网格内的信息采集员,要求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信息采集员通过“城管通”上报处理核查信息。

  结案: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信息采集员上报的处理核查信息,决定是否进行结案处理。

  评价:针对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责任主体的处置效能、区域的综合处理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出具综合评价图表和数据。评价包括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等。

  分析:根据海量案卷数据,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趋势分析,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对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对应反馈到市、区监督指挥中心;对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案件,需对应向市、区监督指挥中心提供书面说明,经市、区监督指挥中心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对不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及时对应回退到市、区监督指挥中心,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权属不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案件,可单独立项、归类,按照《常德市智慧城管系统指挥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最终无法协调、未处置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相关处置单位代为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准确掌握各自负责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变化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单位部件数据上报到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第十五条对不执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交办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市、区两级信息采集员、坐席员和各相关单位操作员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七条智慧城管系统设有电子监察子系统,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实时查阅所有案件办理情况。凡属经核实挂网未按时办理的案件,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均可实施效能监察,跟踪问责。

  第十八条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应逐步加大对智慧城管系统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智慧城管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及时更新和系统拓展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常德市智慧城管系统指挥手册》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高速公路环线合围区域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和处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是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核准,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确定车型、颜色,控制运输企业、车辆数量;

  (三)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负责建筑垃圾跨区域运输的协调;

  (五)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重大建筑垃圾运输整治行动的协调;

  (六)负责跨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的综合调度。

  第四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区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

  (二)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取缔、关闭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场。严厉打击城郊结合部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堆放行为;

  (三)负责辖区内建设工地涉及建筑垃圾运输的现场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

  (五)完成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住建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围挡作业、出入口道路硬化、两级洗车平台建设等文明施工措施的督促落实。

  交警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区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业主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的当日将建筑垃圾处置信息报市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市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发布平台,应在收到处置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建筑垃圾处置信息。

  区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根据实际承运车辆数量配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于《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发当日报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核准并实行总量控制。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承运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处置建筑垃圾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项目业主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城区6:00至19:0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确需运输且必须跨区域的,经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运输。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运输。

  建筑垃圾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保持车容整洁,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前应当清理、冲洗车身,确保净车出场。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者经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场所。禁止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区域、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所受纳建筑垃圾。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水塘、基坑、洼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受纳。

  第十六条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内容的,被核准人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擅自减少建筑垃圾处置量、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由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超过审批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予以监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5日颁布施行的《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常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小广告、牛皮癣、气球、拱门、气模广告的管理。

  第五条财政、物价、工商、规划、国资、交通、公安、住建、市政、园林、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八条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路铭牌、桥铭牌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主次干道绿化带内;

    (八)经改造后的城市道路;

    (九)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 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条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间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市城管执法局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1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经会审同意设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

  (二)设置期限;

  (三)具体设置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规格、材质、造型等;

  (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编号;

  (六)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收取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且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常德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的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失效。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施工完毕后,依法需要竣工验收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持申请报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在许可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二)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位于建筑物的最高点或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装设经灯(红色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因设置户外广告对设置场地、设施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遮盖、涂改、损坏。

  第四章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人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安排,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二)各广告经营业主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应当无偿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版面或者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制作费用由广告经营业主承担;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版面闲置期超过10日的,必须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地点、期限、要求进行设置。

  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工地经批准后可在实体围挡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第二十六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常德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设施损毁及其他事故,审查、审批部门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管理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3日发布的《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常德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公平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由市政府根据常德市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置的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其使用权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会同规划、交通、财政、国资、物价、市政、园林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位的拍卖,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底价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户外广告位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进行测算确定。

  第六条具备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均可作为竞买人参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竞买。广告经营者提出竞买申请的上一经营年度内有广告违法行为记录的不能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竞买。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拍卖企业发给竞买通知书。竞买人持竞买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活动。

  第八条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的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企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交款手续。

  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收据,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使用协议》。

  第十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自签署《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使用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户外广告位拍卖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因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收回还在使用期内的广告位使用权,应根据广告位剩余使用年限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位买受人每年应免费发布十分之一版面或时间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体发布时间和内容由市城管执法局确定,制作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发布公益广告的扣减2个月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45日内没有设置、发布广告的,依据协议约定无偿收回该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拍卖所得全部缴入常德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五条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工作的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城市创建成果,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承担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门前三包”的指导、检查和考评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城管、工商、交警、市政、园林、环保、卫生、商务、药监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好“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自责任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缘石(边线),左右至相邻人墙体。

  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门前三包”的内容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并代表区政府(管委会)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

  第六条“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禁止责任人在责任区内乱扔垃圾、乱泼污水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垃圾按规定袋装并放入容器,定时定点投递;盛放废弃物设施不摆放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墙面、门(橱)窗、店招无积尘破损。

  (二)包绿化美化。禁止在责任区内攀折树木花草、践踏绿地、依树搭棚挂物、占用绿地等损绿毁绿行为。设置檐棚、遮阳布、灯饰、霓虹灯、户外广告、招牌或开业、庆典需要在门前摆放花篮、花盆等物品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市容秩序。禁止出店占道经营;禁止在门外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吊挂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经营门店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三)建筑工地的“门前三包”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发现违反“门前三包”规定行为的,应协调辖区内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综合整治。

  第九条实行“门前三包”保证金制度。社区根据责任区域大小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专账管理,全年无“门前三包”违规行为的,全额返还给责任人。

  第十条“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的,处100元罚款;

  (二)攀折树木花草、践踏绿地或者依树搭棚、挂物,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500元罚款;

  (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2000元罚款;

  (四)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10000元罚款;

  (五)设置的檐棚、遮阳布、灯饰、霓虹灯、户外广告、招牌或开业、庆典摆放花篮、花盆等,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市貌的,处1000元罚款;

  (六)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1000元罚款;

  (七)饮食行业超出门闸设台经营的,处1000元罚款;

  (八)乱停放交通运输工具的,处100元罚款;

  (九)在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乱张贴、乱吊挂、乱刻画的,处100元罚款;

  (十)在门外堆放物料等杂物的,处500元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在门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十二)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200元罚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早、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市、夜市在搞活流通、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市城区范围内指定地点、规定时间,以经营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餐饮为主的场所。在市城区开办早、夜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规定的地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决定,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规定的时间:早市时间为6:00-7:30;夜市时间为19:00-24:00。

  第三条早、夜市区域所在地街道、社区为早、夜市日常管理者。城管、工商、药监、卫生、环保、质监、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所在地街道、社区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早、夜市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园林绿化和公共设施、不扰民、不影响市容景观的原则,合理设置。

  第五条早、夜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段内经营,不得提前出市或推迟收市;

  (二)经营者应当定点亮证亮照经营;

  (三)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及营业场所卫生,污水、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

  (五)必须使用经消毒处理的餐具;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经营所在地社区应指导经营业主加强自治,引进专业服务队伍做好经营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秩序管理,经营者按规定向社区缴纳相应的服务管理费用和保证金。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早、夜市摊点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早、夜市卫生责任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超出早、夜市规定区域、时间设摊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未按有关规定从事餐饮生产经营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城区居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城区行政执法单位良好的执法环境。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考核考评;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实施。

  安监、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武陵区:东至铁路线、常德大道,西至桃花源路,南至防洪堤、双拥路,北至铁路线。

  鼎城区:东至沅水大堤,西至桃花源路,南至金霞大道(含善卷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北至沅水大堤。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城市建成区,环湖路、姻缘河、穿紫河、朗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

  常德经开区:东至临枫路,西至枉水,南至常张高速公路,北至望江路。

  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部门依法许可并予以公告后方可燃放。

  第六条市城区禁放区禁止生产、存放、销售烟花爆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公安部门接警后,必须于15分钟内赴燃放现场处置,对违规燃放者处以5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区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市城区农贸市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为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条市城区所有农贸市场(含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的临时性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必须有相应垃圾收集点和配套公厕,并保持配套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四条农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场开办者负责,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管理由环卫部门负责,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按标准配齐专职保洁人员,并履责到位;

  (二)按规模和保洁人数配备保洁车辆、扫帚、撮箕及足够的垃圾容器等必要的保洁工具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对保洁人员有考核管理办法;

  (四)各经营区、办公区、公共通道等要及时清扫,定期冲洗,无卫生死角,整个市场干净整洁;

  (五)垃圾定点收集,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场内无积存垃圾;

  (六)活禽销售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水禽与其它活禽分区经营,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卫生。

  第五条农贸市场市容秩序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市场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划行归市,功能分区,分类设摊;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应设立自产自销区;

  (二)市场所属门店、摊点的各种商品摆放在指定区域且整齐美观,无出店(摊)占道经营现象;

  (三)消防通道及过道不得堆放任何商品和杂物,确保畅通;

  (四)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各种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规范、整齐,无乱停乱靠现象;

  (五)经营户无赤膊、无打牌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六)无乱搭乱建现象;招牌牌匾和标识等设置大小适中、美观大方,无破损、无污迹;墙面、经营台面等无牛皮癣;

  (七)市场各类建筑及设施破损及时维修维护;

  (八)有专门的秩序和车辆管理人员,且履责到位。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或门店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七条加大马路市场取缔力度,农贸市场周边无马路市场。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减少工程施工对周边及城市环境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新建工程(含管网设施、园林绿化、装饰装修施工和从事建〈构〉筑物拆除的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程、储备用地土地的监管;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管;市园林局负责绿化养护工程的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工程施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室内及门店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各项工地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管理责任。

  第七条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应设置“五牌一图”,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八条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实施封闭施工。围挡高度城市主干道两侧不低于2.5米,城市次干道两侧不低于2.0米,其他位置不低于1.8米。

  第九条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门柱高度5米,门扇高度2米,大门宽度不宜少于6米,大门或门头应有企业标识。

  第十条工地现场必须在开工前按要求修建固定车辆冲洗平台,配备专业冲洗设备设施,必须有专人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冲洗平台应与污水沉淀池配套使用,冲洗污水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施工区域外的城市道路或直接排入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现场所有出入口必须在门口设置阻水槽,防止工地污水流入城市市政道路;工地大门两侧各配备不少于100米冲洗软管,进行保湿保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一条工地主次干道应硬化,主干道应采用强度不低于C20且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进行硬化,次干道应采用强度不低于C15且厚度不小于15厘米的混凝土进行硬化。

  第十二条工地内必须配备专业保洁人员,保洁人员须按1人/5000平方米进行配备,施工现场在非降雨期间应进行定时洒水作业,洒水次数每日不得少于3次。

  第十三条工地内的裸露土、临时堆放垃圾必须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采取覆盖草皮等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覆盖并定时洒水;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得进行敞开式有扬尘的加工作业。

  施工现场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必须围挡作业,施工时必须同时进行洒水降尘,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拆除施工;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简易绿化等措施。

  第十五条市城区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凡属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持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提前1日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经批准后及时公告附近居民,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十六条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并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及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能源节约,确保照明安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管理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工作的主管部门。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城市照明及景观灯饰管理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

  发改、财政、电力、规划、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市城区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专项规划(包括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节能和环保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应当设置照明设施。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宅小区、工作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同步建设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

  第七条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城市建成区应当设置景观灯饰设施的范围包括:

  (一)沅江、柳叶湖、穿紫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三)临主干道路两侧的公共建筑物和其他高度超过12层的建筑的立面及顶部;

  (四) 城区周边相对独立地域的大型企业单位的建筑物立面及顶部;

  (五)公园、绿地、机场、码头、车站和城市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

  (六)体育场(馆)、剧院、美术馆、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七)市人民政府及市城管执法局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设施。

  城市景观河道和繁华商业区、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的具体范围,由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共同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应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

  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应当同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送新建建筑物的亮化设计和建设方案,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进行审查。

  纯住宅建筑物须对屋顶进行亮化并适当点缀正面;纯商业或办公建筑物须对屋顶、立面进行亮化;集商住或办公一体的建筑物,须进行屋顶亮化,视情况进行立面轮廓亮化。建筑物亮化要结合周边环境进行设计,确保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

  建筑物新建亮化项目建设费用由业主单位负担,有“专变”电源的,要提供连接电源;改造项目建设费用中属商业性质的部分,主要由业主承担,政府以奖代投;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自行负责。建筑物亮化因业主单位无“专变”电源,需使用“公变”电源的,电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并免收接电入户手续费。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景观灯饰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景观灯饰建设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纳入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并经市城管执法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不符合设计方案与质量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条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改造及相关材料设备的选用采购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技术规范、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的,应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建设或改造。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和政府为主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大修经费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改造经费,应当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

  第三章维护、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市路灯维护管理处应按要求做好道路照明和景观灯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设施完好率和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发生一般故障时,应在接受报修后24小时内修复。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的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功能照明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二)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负责,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维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需移交市路灯维护管理处的,应当报市城管执法局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四)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第十八条由市路灯维护管理处维护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各建设业主及单位建筑的亮化设施,经验收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纳入公共亮化管理网络,统一由市路灯维护管理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每天启闭,启闭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季节、天气、节假日等因素确定。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启时间:每周五、周六、周日开启,夏季20:00-22:00、冬季19:30-21:30。重大节日、活动等特殊情况开启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城管执法局拟定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市路灯维护管理处应当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并告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绿地或者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路灯维护管理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同时告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城管执法局同意,并由市路灯维护管理处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路灯维护管理处及时处理。

  城市照明设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路灯维护管理处对损坏的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灯饰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和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偷盗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执法局及市路灯维护管理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涵义:

  (一)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采用路灯照明等形式,以亮化城市、便利市民生活为目的的照明总称。景观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等形式,以美化城市、商业宣传、丰富城市夜景为目的的照明总称。

  (二)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各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各单位和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参加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的评审、建设图纸的审查、工程建设的指导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造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广泛征求沿线单位、地下管线管养单位意见,做好地下管线改造和预埋工作,防止重复开挖。

  第十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承担市政公用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路灯、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季度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埋设施工计划。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造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移交与接管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移交、接管组织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移交、接管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

  第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自受理移交申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接管单位对接管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接管意见。

  第十七条未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主体结构终身保修。

  第四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市政设施责任主体,应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管养制度。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管养,应由市直和各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受委托逐步采取市场化方式购买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大中修工程,由市直和各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分别报同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直和各区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排除隐患,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按定额标准并参照市场招标价格核算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经费,并列入市、区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

  第二十二条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市政公用设施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核算恢复市政公用设施所需的费用,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直和各区应分别设立市政应急协调机构,开通市政应急热线,协调处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各相关设施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

  第五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侧(平)石、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二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工作,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的需报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书面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和设计;

  (三)施工方案;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挖掘。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城市道路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挖掘许可证,在占用或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档设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确实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挖掘城市道路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绿化养护施工和环卫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挖掘工程实行分段施工的,主要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尽可能夜间施工,白天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六)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七)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竣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并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检查验收;

  (八)遵守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占用城市人行道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会同交警、规划、国资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占用城市车行道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由交警部门会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需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交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各自管辖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督促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及个人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养护及交通安全的要求。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保持井盖等设施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动、震响等非正常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补装、维修和更换,未及时补装或更换造成后果的,由产权单位负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或圈占圈压检查井。

  第三十四条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施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会同交警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秩序,需封闭道路禁止通行的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在报纸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五)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面上停放或者试刹车;

  (二)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三)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第六章城市排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排水管道、箱涵、明沟、暗渠、检查井、泄水井、泵站等。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三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排水管道并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勘定核准,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条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安全设施建设。城市排水检查井深度超过两米(含两米)的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占压排水管道;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损坏或擅自移动井盖、井座;

  (五)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入排水管、沟内;

  (六)擅自在检查井、排水管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装泵抽水;

  (七)擅自修建雨水、污水排放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对接;

  (八)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或其他排水设施;

  (九)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城市桥涵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涵包括桥梁、涵洞、隧道、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城市道路、铁路两用桥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涵功能和安全的活动。确需在城市桥涵安全区域内进行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管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桥涵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四条需要依附于城市桥梁桥涵设置各种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提供原桥涵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可行性施工方案,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桥涵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因桥涵养护作业,需要拆除随桥架设的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无偿拆除。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桥涵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占用、损坏桥涵设施,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二)移动、损坏桥涵测量、限高、限速、限载标志;

  (三)试车和随意停车;

  (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进行危及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广告;

  (七)在桥梁上游200米、下游100米以内的水域停船、捕鱼和取砂石,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

  (八)擅自在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高于桥面的广告牌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涵设施及危及桥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通过桥涵时,应当事先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时速,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八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使用城市供水设施,须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自备水源单位的敷设管道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线连通。

  第四十八条在供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未经申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启闭、改动、占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进行有损、有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活动;

  (二)在城市供水管道两侧各1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或者敷设有腐蚀性、有毒害的管道;

  (三)擅自截流或者堵塞供水管道;

  (四)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排入污水、倾倒废物以及进行采石、捞砂等有损水质的活动;

  (五)从事其他污染城市水资源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九章城市燃气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新建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汽车加气站等,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有稳定的气源和安全可靠的设施,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定点和用地手续。

  第五十条未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改、移、拆、接、截燃气设施。严禁在燃气输配管道上建造建(构)筑物、堆积物品。严禁在调压站、液化气供应站防火安全距离内用火、倾倒垃圾或者摆摊设点、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爆炸、起火事故,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灭火,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燃气公司抢修。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临时占道建设工程围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标准化围挡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临时占道建设工程围挡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城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施工围挡的设置及日常维护、保洁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临时占道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大中修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物外装修工程、美化亮化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等。

  第五条临时占道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分为新型景观围挡和路拦式围挡。

  第六条围挡应统一样式、颜色一致,做到安全、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完整。禁止使用彩条布、竹质篱笆、单片搭设式彩钢瓦等易变形材料及未经批准使用的施工围挡。

  (一)临时占道建设工期为10天以上的临街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大中修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筑物外装修工程、美化亮化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工程(如出入口设置、顶管施工、各类管线的埋设工程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等,须采用新型景观围挡。

  (二)各市政设施管养单位、各管线单位对于城市道路养护及地下管线维护、抢修时间在10天以下的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路拦式施工围挡。

  (三)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施工围挡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灯;超过7天的,应在围挡上悬挂《常德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公示牌。施工必须在审批时效内完成,尽量缩小占道范围,余土随挖随运,严禁现场堆置。

  第七条新型景观围挡规格、标准:

  (一)围挡尺寸为高2.3M、宽1.5M,围挡框架材料为扁钢管(型号为30MM×25MM×1.2MM),面板为喷塑铁丝网(型号为0.2MM),间距不少于5CM×5CM。框架与面板连接部分均满焊,焊后打磨。

  (二)面板上先覆盖秧苗仿真草皮(型号为40CM×60CM),后覆盖无纺布仿真葡萄藤条,再用铁线扎丝固定,间距为15CM-20CM。

  (三)藤条需采用每根35片叶面以上,叶面尺寸为10CM×10CM(±0.1CM)。每块围挡需平铺设置13根藤条。

  (四)围挡底座需采用承插结构,底座外壳采用玻璃钢材质,里面灌注混凝土,尺寸为40CM×30CM×25CM。

  (五)围挡框架需涂防锈漆后,再涂一道底漆,两道中绿色面漆。

  第八条围挡的管理和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确保围挡完好、整洁、无破损、无锈蚀、摆放符合规范要求,新型围挡以市场租赁为主,由围挡租赁公司负责统一安装、保洁、维护,并派专人对施工围挡进行日常检查、巡查,保证围挡安全、完整、清洁、无破损、无锈蚀,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围挡,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二)围挡租赁公司应向市城市道路管理处递交责任保证书,并缴纳服务质量保证金,确保临时占道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规范。同时应加大施工现场围挡规范管理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进行检查,实行分区域、分路段的巡查监督模式,责任到人,确保施工现场围挡整洁、规范、摆放有序。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维护、保洁不达标的,巡查人员应迅速督促相关租赁公司进行整改。

  (三)城市道路基建占用、挖掘审批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施工围挡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之一,对未使用围挡或围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市政府投资、融资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市政府确定的围挡管理细则,以提高标准、提升质量的原则,将新型围挡的租赁经费纳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中。市财政局在办理工程项目结算中涉及围挡租赁费的认定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常德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及围挡租赁合同。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设置围挡而拒不设置的或者设置围挡未按标准设置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消除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负责制定近远期防控规划,根据消长规律及其传播疾病的发病规律,实行科学防控。并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二)住建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窨井、下水道、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公用垃圾桶(箱)、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药监、粮食、质监、工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食品生产(加工)、贮存、餐饮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工商、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学校、幼儿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七)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林区、江河、湖库、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公安、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械进入市场流通;

  (九)宣传、文广新、教育等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十)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房产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一)其他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密度监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秋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科学的消杀方法和合格的药剂、器械,对病媒生物有效杀灭。

  第九条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采取堵洞、毒杀或粘捕等措施灭鼠,控制鼠密度,杜绝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消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三)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涂墙抹缝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第十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酿造厂、屠宰厂、粮库、超市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重点场所,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灭鼠与卫生杀虫药品、药械。

  第十二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机构(公司)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储存药品器械的专用库房,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和经过业务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各级爱卫办应建立公示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公示,以方便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第十五条各级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辖区单位、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单位和住户鼠、蚊、蝇、蟑螂等其中一项的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达到控制标准;逾期仍超过控制标准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拒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或者挪动、损坏监测器具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的监测器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参加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未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扩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厂界噪声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厂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条建筑施工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五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集中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电喇叭叫卖。

  在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作业。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组织广场舞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外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汽车、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音响装置,禁止噪声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区区域噪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喇叭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业环境噪声及商业经营等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包括室内装修噪声)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噪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规定行使相关的监管和处罚职能。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午休时间指12:00至14:00之间的期间,夜间指晚22:00至次日晨6:00之间的期间;“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宾馆、酒店、餐厅、饭店、茶楼、集体食堂、西餐厅(咖啡厅)、KTV、酒吧、歌舞厅、电玩游戏店、影剧院、发廊、桑拿、洗浴、集市、废品收购店以及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洗车)店(场)、熟食加工、广告喷绘、铝合金门窗(防盗网)制作,石材加工等经营性服务业。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市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公安、住建、商务、文化、卫生、规划、城管、药监、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

  第五条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试运行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经营业主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六条饮食业经营者必须按《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和设置专用烟道,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饮食油烟不得排入下水道。

  第七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噪声、振动等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第八条餐厨垃圾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收集、储存、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第九条机动车修配厂、车辆维修门店产生的废油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妥善收集、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第十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者必须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燃料油、生物质(稻壳、秸秆、木材)等高污染燃料。

  第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噪声、振动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建成营业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污染物未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环保、工商、药监等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店招牌设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城区设置门店招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门店招牌,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场地、经营场所依附其建(构)筑物设置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等定型户外标识。

  第四条门店招牌的规划、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门店招牌: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三)有不良文化内容、有碍观瞻的;

  (四)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的;

  (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严重影响市民生活的;

  (六)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

  第六条禁止新设电子显示屏。

  第七条设置门店招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设置者应当事先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八条原则上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每条道路的单位入口位置设置一块招牌。

  第九条门店招牌一般应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不超过门店宽度。已设计预留招牌位置的,不得超出预留位置。

  第十条在同一街道或同一建筑物设置的门店招牌,其形式、色调、规格、材质、位置应整体协调,相邻门店招牌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国际(家)品牌、国内统一标志、传统老字号、商业老字号门店招牌的设置遵其规定和传统。

  第十一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第十二条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门店招牌上不得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和图片等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汉语言文字,应当准确规范,无错别字、缺漏字,可以实行中外文对照,中文设置在上方或者左边,外文设置在下方或者右边,中文字体应当大于外文。

  第十四条门店招牌的色彩图案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招牌设置应当同步安装夜景照明设施,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第十五条门店招牌应当保持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使用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严重脱色或者有其他影响观瞻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影响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影响市城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违者,罚款20元。

  二、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便溺。违者,罚款30元。

  三、严禁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违者,罚款100元。

  四、严禁乱倾倒垃圾和污水。违者,罚款100元。

  五、严禁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树叶、枯草等废弃物。违者,罚款100元。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单位违反的,罚款10000元。个人违反的,罚款3000元。

  七、严禁乱倾倒渣土等建筑垃圾。单位违反的,罚款30000元。个人违反的,罚款200元。

  八、严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违者,罚款100元。

  九、严禁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违者,罚款10000元。

  十、严禁在城市街道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违者,罚款1000元。

  十一、严禁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者,罚款500元。

  十二、严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者,罚款1000元。

  十三、严禁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喷涂。违者,罚款100元。

  十四、严禁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违者,罚款100元。

  十五、严禁散发小广告等宣传品。违者,罚款100元。

  十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违者,罚款500元。

  十七、严禁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乱停放的罚款100元,非机动车乱停放的罚款50元。

  十八、严禁行人横过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违者,罚款20元。

  十九、严禁攀折树木花草、践踏绿地或者依树搭棚、挂物。违者罚款500元。

  二十、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占用的罚款1000元,擅自挖掘的罚款10000元。

  本通告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