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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监察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来源: 2007-07-16 09:17 字体:【

常城管党[2005]2号

中共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
关于印发《市容监察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环卫处,步行城管理办公室,局属各科室、大队、直属柳叶湖中队:
    《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监察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局重大问题决策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5月26日


 

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容监察员管理暂行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监察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树立城市管理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容监察员队伍是市委、市政府扶持的,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方面进行日常监察、管理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市容监察员职责
  (一)树立城市管理者的良好形象。
  (二)向市民和游客宣传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督促临街产权单位和门店业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四)对乱丢乱扔、乱泼乱倒的行为予以纠正。
  (五)对自行车、摩托车、机动车的临街停放进行督促管理。
  (六)协助城管队员对乱贴乱画、乱涂乱写违章行为进行整治。
  (七)协助城管队员取缔各种违章占道、出店经营行为。
  (八)协助城管队员对乱堆乱码、乱吊乱挂行为进行纠正。
  (九)协助城管队员对板车、三轮车进行限时限路段通行的管理。
  (十)按照“以块为主”的原则,完成本局、大队和中队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   录  用

    第四条   市容监察员年龄为18周岁——40周岁(市委、市政府指令性安置和批示的再就业人员除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及行政辞退、开除记录。
    第五条   市容监察员的聘用实行局党组集体研究制度,每季度末研究一次。具体聘用工作由局人事教育科承办。
  第六条   市容监察员被聘用后,即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聘用期限为2年(含试用期六个月),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七条   待遇
  (一)市容监察员每人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月考核结果为及格以上等次的,另发放浮动工资100元(市政府为市容监察员增资后,标准另定)。
  (二)市容监察员的福利待遇按在编正式队员的20%发放。
  (三)对试用期满后继续上岗的市容监察员,由局人事教育科报请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为其办理养老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考  评

  第八条   市容监察员的考评以其所在大队为主实施(量化考核办法由局市容环卫管理科另行制定),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实行劳动报酬与工资挂钩。每月考核结果作为当月发放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和福利的依据。
  第九条   各大队应随时掌握市容监察员的流动情况,并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考核结果和人员变动情况报局人事教育科。
    第十条   城管中队负责对市容监察员日常工作的具体管理,包括考勤情况、队容风纪和路段管理(工作业绩)。对不适合城管工作的市容监察员可以提出工作调整和辞退意见。   
  第十一条   局人事教育科主要负责对市容监察员管理政策的制定、人员进出的审核和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相应的备案工作,并建立市容监察员档案。每月三十日前应根据各大队对市容监察员的考评情况核定工资和福利,送局财务装备科发放。
  第十二条   市容监察员每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次。考核主要内容是考勤情况、工作业绩和队容风纪。其所管理的路段受到市级领导批评,或一个月内受到局领导两次批评,则当月考核为不及格。

  第四章   队容风纪

    第十三条   市容监察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局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市容监察员上岗执勤必须着统一的城管制服,做到队容风纪严谨、举止端庄、行为文明,纠章时做到“一敬礼、二亮证、三纠章”,纠章程序合法规范。
  第十五条    请销假制度
  市容监察员请假1天,由中队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经中队负责人同意由大队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5天以下由分管局长批准,5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第五章    路段管理

  第十六条   路段管理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加强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除机动性作业的市容监察员外,在实行包片责任制中以中队为基础单位,分片切块,将每条路段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名市容监察员的一种工作模式,是考核市容监察员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标准和要求:无出店、占道经营和流动商贩;无乱停乱靠、乱堆乱码;无乱搭乱建、乱吊乱挂;无乱倒乱泼、乱贴乱画;在限时、限路段运行范围内无违禁“两车”通行或营运。  

  第六章   辞  退

    第十八条   市容监察员聘用期内实行考核末位淘汰制。各大队所属的市容监察员凡在月考核中连续二次排名为末位,一年中三次排名为末位或年度考核为不及格者,由大队向局人事教育科提出辞退意见,经局人事教育科核实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市容监察员有重大违纪行为,对本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经局执法监督科核实,报局党组研究同意,由局人事教育科即行办理辞退手续。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奖励
  (一)实行年终评比和单项工作考核评比制,大力表彰先进,并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奖励。
  (二)设立“城管之星”奖,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本局《关于开展“城管之星”评选活动的办法》执行。
  (三)设立“文明执法奖”,凡在执法过程中能忍辱负重、坚持文明执法的先进典型,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处罚
  (一)旷工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扣款100—200元,通报批评,待岗1个月;旷工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待岗2个月;旷工7天以上15天以下的,待岗6个月;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予以辞退。
  (二)市容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款100—200元,待岗1—2个月。
  1、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参与赌博的;
  2、谩骂、殴打领导和同事的;
  3、向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或变相赊、销物品的;
  4、挑拨离间,闹不团结的;
  5、造成泄密事件的;
  (三)市容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与违章行为作斗争袖手旁观、临阵退缩的;
  2、对其他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丧失政治立场,参加非法组织的;
  4、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5、私自领取票据或贪污罚没款物的。
  (四)待岗人员统一由局执法监督科进行教育培训或安排跟班执勤,待岗期满后,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重新上岗。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的50%。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明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主管人事教育的副局长牵头负责,局人事教育科会同相关科室和大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5年6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