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检索主题词: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被处罚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二、案件正文采集
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9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罐车(湘J2E990)排放污水至雷坛岗社区周边下水道的问题开展调查。经核实,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4年4月12日、4月29日让该公司的罐车(湘J2E990)向武陵区丹溪路雷坛岗社区周边市政排水设施(丹溪路与高泗路交汇处)排放餐厨污水。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
【调查与处理】
经查,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让该公司的罐车(湘J2E990)分别于2024年4月12日、4月29日向武陵区丹溪路雷坛岗社区周边市政排水设施(丹溪路与高泗路交汇处)排放餐厨污水,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以及拍摄了现场照片。
2024年5月29日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同时,对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常城管立通字[2024]第05002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常城管调(询)通字[2024]第05002号】。
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小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向当事人收集了相关证据:1.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小亚对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制作了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本局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
2024年6月18日,调查终结。经过以上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均证实当事人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
本局认为,在卷佐证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应当予以采信。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对当事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罚款已在限期内缴纳。
【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一)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湖南洁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填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呈批表》,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二)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送达
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四)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六)能够做到一案一卷,一案一光盘。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住建部颁布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但由于全社会对依法排水的重视程度不够,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对当事人湖南湘洁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其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决定,其目的在于及时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增强当事人水体保护意识,改善城市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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