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城管罚决字〔2024〕第05001号
当事人:周从化
身份证号码:4307021968****2539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苗儿港村4组
一、案件事实
2024年4月12日,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接举报:武陵区校场街128号门前两颗水杉树被擅自砍伐。接报后,执法人员高大顺(执法证号:18090099062)、杨力(执法证号:18090099065)立即赶至事发现场,找到当事人周从化,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常城管责停通字[2024]第0500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证据及证据采信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4张)、现场勘验图一份(附地图1张),拟证明当事人周从化在武陵区校场街128号门前存在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当事人周从化在武陵区校场街128号门前存在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一份(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修剪树枝、消除安全隐患电力车辆照片一张。),拟证明当事人周从化个人身份信息和作业车辆;
4、《国网常德武陵区供电支公司关于电力线路砍青扫障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当事人周从化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组织当事人周从化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024年4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05001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周从化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签署《自愿放弃权利承诺书》,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周从化在武陵区校场街128号门前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原《城市绿化条例》2011版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周从化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政务中心支行,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5 612 010 400 012 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9日
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原《城市绿化条例》2011版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3、《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赔偿树木花草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
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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