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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管局 2024-01-31 10:10 字体:【

常城管罚决字〔2023〕第02026号

当事人: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D4N3104

法定代表人:徐少鹏

公司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与西三环交叉口绿地鸿海A座1502室

当事人名称(姓名):王 翔    

职   务:公司监事

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9570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球场巷14号一、案件事实

2023年6月13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表函 常建案移〔2023〕018号(附件10张: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整改通知书1张,常德市建设工程巡查事务中心现场检查笔录1张,现场照片2张,身份证1张,营业执照1张,租赁合同4张),反映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于2021年9月10日开始施工,2021年12月10日完工,建筑面积约1355平方米,合同价款:工程预算总造价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陆捌拾元整(¥459680.00元),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是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投入使用。

二、证据及证据采信

1、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照片4张),拟证实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并完工,目前已投入使用的事实。

2、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翔的陈述,证明了当事人施工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实事。

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凯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当事人施工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实事。

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翔的陈述,证明了当事人施工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人的事实。

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凯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当事人施工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翔的事实。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

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其主体资质。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组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翔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翔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在卷佐证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应当予以采信。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

2023年9月18日,本局对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翔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02026-1号、第02026-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02026-1号、第02026-2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在五个工作日的听证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1、我单位正在为渔小鲜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于2023年10月20日之前补办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2、该项目于2021年9月10日开始施工,当时常德市住建局未对二次装修工程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根据常德市住建局颁发常建通[2021]3号文件(详情见附件),颁发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故我单位当时未对该装修工程进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3、现我单位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恳请贵局从轻或减轻对我单位的相关处罚。

当事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的陈述、申辩与对单位处罚的陈述、申辩完全一致。

本局核实如下: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1点理由,经调查复核:当事人施工的渔小鲜餐厅室内装修工程,目前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采信。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2点理由,经调查复核:当事人施工的渔小鲜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1355平方米,合同价款:工程预算总造价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陆捌拾元整(¥4596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采信。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3点理由,经调查复核:情况属实。

综上所述,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第1、2点理由不予采信;陈述、申辩第3点理由予以采信,但在下达告知书时已给予考虑。建议:采信当事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

根据《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采信当事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本局认为,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翔给予处罚。

四、处理决定:

对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按单位罚款数额的6%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政务中心支行,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56 1201 0400  01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31日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城管〔2021〕52号)《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案件经法制大队审核后,应当提请支队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一)依法拟对公民处以1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案件;(二)依法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