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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管局 2023-12-26 17:05 字体:【

常城管罚决字〔2023〕第05009号

当事人: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Q70CA4R

法定代表人:刘雪春

身份证号码:4307211975****7303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西苑宾馆二楼

委托代理人:曾勇            职务: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4799

住址:常德市武陵区紫桥三区二栋202室

一、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20日11时,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接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举报: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湘绣路翠竹园小区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接报后,执法人员高大顺(执法证:18090099062)、杨力(执法证:18090099065)立即赶至事发现场,向现场施工负责人曾勇出示了执法证,并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常城管责改字[2023]第0000469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0月21日,现场复查时,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证据及证据采信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4张)、现场勘验图一份(附地图1张),证明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湘绣路翠竹园小区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

2、现场复查笔录一份(照片2张),证明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湘绣路翠竹园小区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

4、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一份(1.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和个人身份信息。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组织当事人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勇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

2023年11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0500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05009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湘绣路翠竹园小区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处理决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完成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七点之规定,对湖南猎豹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政务中心支行,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5 612 010 400 012 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七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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