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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管局 2024-02-28 08:25 字体:【

常城管罚决字2023〕02025

当事人名称(姓名):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7NCBBA81

法定代表人:丁  凯

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芙蓉社区高泗路芙蓉御街2栋

当事人名称(姓名):丁  凯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4307021988****1552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石灰社区八组

一、案件事实

2023年6月13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表函 常建案移〔2023〕018号(附件10张: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整改通知书1张,常德市建设工程巡查事务中心现场检查笔录1张,现场照片2张,身份证1张,营业执照1张,租赁合同4张),反映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

公司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

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设有棋牌室,经咨询驻队律师,其不属于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该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因该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暂不需要备案。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建设单位是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投入使用。

二、证据及证据采信

1、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照片6张),证实了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实事。

2、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凯的陈述,证明了当事人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实事。

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当事人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实事。

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凯的陈述,证明了当事人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其本人的事实。

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当事人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丁凯的事实。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

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天安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证书等,证明其主体资质。

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证明工程合同价款。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和劳动合同,证明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组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凯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凯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在卷佐证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应当予以采信。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

2023年9月25日,本局对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凯,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02025-1号、第0202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02025-1号、第02025-2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在五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在五个工作日的听证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1、我单位正在积极办理施工许可证。我单位将于2023年10月20日之前补办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2、我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后,马上进行质安监监督手续。将于2023年10月25日之前进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申请减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罚款。                                            

3、我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开始施工,当时常德市住建局未对二次装修工程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根据常德市住建局颁发常建通【2021】3号文件(详情见附件),颁发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故我单位当时未对装修工程进行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我单位将于2023年10月25日之前补办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申请减免相关罚款。                                  

4、我单位于2023年3月份被质安站打非治违办核查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我单位及本人认为当时很多类似的餐饮行业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我单位并未引起重视,并且我单位及本人对相关建筑法规不懂,未积极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造成被质安站将案件移送至贵局。

5、现我单位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恳请贵局从轻或减轻对我单位的处罚。

当事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的陈述、申辩与对单位处罚的陈述、申辩完全一致。    

本局核实如下: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1点理由,经调查复核:当事人建设的渔小鲜餐厅室内装修工程,目前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采信。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2点理由,经调查复核:当事人建设的渔小鲜餐厅室内装修工程,目前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采信。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3点理由,经调查复核:当事人施工的渔小鲜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1355平方米,合同价款:工程预算总造价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陆捌拾元整(¥4596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采信。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4点理由,经调查复核:当事人认为当时很多类似的餐饮行业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对相关建筑法规不懂,不能作为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信。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5点理由,经调查复核:情况属实。

综上所述,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第1、2、3、4点理由不予采信;陈述、申辩第5点理由予以采信,但在下达告知书时已给予考虑。建议:采信当事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

根据《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采信当事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本局认为,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四、处理决定

对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按工程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整(¥9193.60元);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按工程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整(¥9193.60元)。    

综上所述,对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叁佰捌拾柒元贰角整(¥218387.20元)的行政处罚。                                              

对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凯的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按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整(¥9193.60元)的5%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玖元陆角捌分(¥459.68元);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按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5%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按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整(¥9193.60元)的5%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玖元陆角捌分(¥459.68元)。                                

综上所述,对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壹拾玖元叁角陆分(¥10919.3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政务中心支行,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56 1201 0400  01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28日

附:法律依据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6、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城管〔2021〕52号)《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经支队案件审理会议讨论后,报市局法规科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由支队主要负责人提请市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依法拟对公民给予1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依法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2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