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检索主题词: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处罚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二、案件正文采集
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案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5日,本局收到《案件移交函》(常建案移[2022]008号):“市住建局招标办在市委巡察交办问题整改调查中发现,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1年承揽常德高新区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二中医院)建设项目桩基础专业工程中,将桩基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劳务资质的湖北天力恒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9月8日我局执法支队安排执法人员开展调查;9月20日,执法人员与项目相关责任人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检查;经查,案件移交问题基本属实,分包单位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单位为湖北天力恒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还未取得劳务作业资质,劳务合同暂定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桩基础工程2021年5月14日质量验收为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现场拍照4张。
【调查与处理】
2022年9月28日立案调查,10月18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贺某全、总承包单位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廖某分别进行了笔录询问,10月26日对劳务作业承包单位被授权委托人王某珠进行了笔录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劳务作业承包单位湖北天力恒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该案件因新冠疫情影响和案情复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申请延期2次,共90天。2023年2月28日调查终结。
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了当事人存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对本局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
当事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陆拾壹元整(¥18861.00元)予以没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02013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五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因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故对当事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对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陆拾壹元整(¥18861.00元)予以没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一)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天润土地公司相关负责人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填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呈批表》,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 ;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二)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送达
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四)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六)能够做到一案一卷,一案一光盘。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本案中,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桩基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劳务资质的湖北天力恒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建筑施工管理秩序,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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