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第三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一、常德市某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当事人在设计常德市某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时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经查,常德市某某站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武陵区某某路以西、某某以北,建设单位为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4月18日,原常德市规划局批准了该项目设计方案;2019年12月26日,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在1#楼与2#楼之间扩建车库(1#楼一层平面图纵轴16轴—18轴、横轴C轴—G轴),建筑层数为一层,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1、责令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扩建的车库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实施整改;
2、对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元叁角(21232.30元)
三、常德某某家贸易有限公司载重车辆上人行道损毁城市道路案
违法事实:2022年6月28日10时,我局执法支队接到举报调查发现:常德某某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在常德市武陵区某某路某某号门面前载重车辆上人行道造成路面损毁。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点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常德市某某建设事务有限公司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某某水岸”小区的建设单位为常德市某某建设事务有限公司,该小区于2019年1月建设完成,建筑面积10024平方米,共建有2栋楼,其中第1栋楼为住宅楼,共64套,现已售卖63套,还剩一房未进行售卖;第2栋楼为规划方案中为该小区配置的物业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但建设单位至今未将该栋楼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予以配置。该小区由于入住率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现该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员进行反复交涉和沟通,当事人均不予配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社会影响恶劣。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编第二章第一节第六点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整改到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五、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洒水抑尘,文明施工不达标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市民举报投诉某某小学对面的某某湖壹号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裸土未覆盖、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经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市民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该工程存在施工工地裸土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喷淋未使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文明施工不达标的行为。8月3日湖南省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8月4日已全部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常城管〔2022〕18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扬尘)》,序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扬尘)》(裁量阶次)较轻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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