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管系统典型案件曝光
一、常德市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当事人在设计常德市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时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为。
处理情况: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处罚决定。
二、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经查,常德市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武陵区某路以西、某路以北,建设单位为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4月18日,原常德市规划局批准了该项目设计方案;2019年12月26日,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在1#楼与2#楼之间扩建车库,建筑层数为一层,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扩建的车库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实施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元叁角(¥21232.30)的处罚决定。
三、常德某贸易有限公司载重车辆上人行道损毁城市道路案
违法事实:2022年6月28日10时,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举报后调查发现,2022年6月27日在常德市武陵区某路某号门面前,常德某贸易有限公司载重车辆上人行道造成路面损毁。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点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处罚决定。
四、常德市某建设事务有限公司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核实,“某水岸”小区的建设单位为常德市某建设事务有限公司,该小区于2019年1月建设完成,建筑面积10024平方米,共建有2栋楼,其中第1栋楼为住宅楼,共64套,现已售卖63套;第2栋楼规划方案中为该小区配置的物业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但建设单位至今未将该栋楼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予以配置。该小区由于入住率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现该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期间,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员进行反复交涉和沟通,当事人均不予配合。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社会影响恶劣。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编第二章第一节第六点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整改到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500000.00)。
五、武陵区彭某占道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2年7月5日8时00分许,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穿紫河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彭某在武陵区校场街占道经营水产品,占道面积4平方米,且未办理占道经营审批手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道路通行。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
六、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违法事实:2022年8月30日4时40分,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中队执法人员在沾天湖环道西段一标段工地内执勤时发现,常德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共约119立方米。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的处罚决定。
七、石门县易某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案
违法事实:2022年9月1日,石门县人民政府永兴街道办事处来函称,石门县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巡查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石门县永兴街道杨二汊社区6组处存在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9月5日,石门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实,当事人易某于8月31日20时54分许,在石门县永兴街道杨二汊社区6组自留地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焚烧面积约为23.18平方米,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
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易某的违法行为符合《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石门县城管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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