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 址:武陵区滨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
受委托单位: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桃花源分局
地 址: 桃花源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凤鸣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4.《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6.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常政发[2014]11号)。
二、委托范围
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辖区内
三、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违法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期限
从 2022年8月16日至 2025年8月15日止。
五、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六、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受委托单位有义务协助委托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负担。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司法部门备案。
八、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定的委托期限执行。
九、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
委托机关(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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