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二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一、武陵区某某味餐馆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案
违法事实:2022年3月4日上午11时15分,我局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调查发现:武陵区某某味餐馆于2022年3月4日开始在武陵区某某街道某某东路某某国际公馆小区C栋1层101、102、103号商铺门口存在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按要求整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编第二章第一节第八点的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有上述行为1项,不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对武陵区某某味餐馆处以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常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违法事实:2022年3月22日下午15时,我局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常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桃花源路某某半岛工地挖掘城市道路,修建出入口(长24.04米、宽4.2米)总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当事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按要求整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点的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常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武陵区某某专业汽车保养中心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违法事实:2022年3月19日下午4时,我局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接到举报后调查发现:武陵区某某业汽车保养中心于3月19日在常德市武陵区某某河街道某某社区某某路门面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大约2平方米。当事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按要求整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点的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对武陵区某某专业汽车保养中心处以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常德市某某娱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搭建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湖南某某娱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在常德市武陵区某某路与某某源路交汇处搭建高7米,长35.6米,面积249.2平方米,带有“某某智慧城”等字样的设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当事人未能自行整改。当事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城市容貌标准》第4.0.6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拆除违法设施,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常德某某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搭建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2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常德某某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常德市武陵区某某路某某苑搭建6处带有“某某汽车”等字样的道旗。当事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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