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之以案释法——陈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
一、案件事实
2025年3月5日,我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位于常德市美的碧桂园·柳叶府一期的业主陈某涉嫌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原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陈某在房屋室内装修期间,拆改房屋的飘窗,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当事人存在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行为。我局立即向当事人陈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施工,并限期完成整改。
后续经现场复查确认,当事人已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并全面落实整改,完成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二、处理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陈某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前就已投入整改,态度积极、配合,目前已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视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罚过相当的原则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住宅小区室内装修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典型涉房安全违法案件,对规范辖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为、厘清业主权利义务边界、筑牢房屋结构安全底线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住宅室内装修改造虽属业主专有部分使用范畴,但建筑剪力墙、承重飘窗等构件直接关系整栋建筑结构稳定、抗震承载及全体业主居住安全,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擅自拆改的关键部位,业主装修自主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以个人便利为由侵害建筑公共安全与邻里公共利益。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拆除飘窗承重结构的行为,主观过错明确,客观上破坏了房屋原有建筑主体结构,造成楼栋安全隐患,已然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查处。
案件办理中,我局严格贯彻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精准区分过错成因、主观状态和危害程度,既充分考量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主动停止违法、及时开展结构修复、完成安全鉴定及联合验收,已全面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又坚守执法底线,对当事人主观过错对应的违法行为依法追责,杜绝免责失之于宽、处罚畸轻畸重。
本案的依法妥善处置,有效纠正了群众“自家房屋可随意改造”的错误认知,精准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性规定及住建领域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压实了业主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倒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图纸管理、落实装修巡查管控职责,对常态化整治野蛮装修、违规拆改结构等突出乱象,规范辖区装修市场秩序、守护群众居住安全、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