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检索主题词:鼎城区林超纱网经营部店外经营案
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鼎城区林超纱网经营部店外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路段巡查时发现,位于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德源路70号的当事人鼎城区林超纱网经营部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要求改正,但当事人拒不改正。我局认为其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2025年4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了当事人存在店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改正的事实。当事人对本局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
我局认为其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在立案之后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主动配合,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局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罚款已在限期内缴纳。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1.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林超纱网负责人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 ;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2.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3.送达
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7.能够做到一案一卷,一案一光盘。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队员严格按照柔性执法工作要求核实当事人过往相关违法情况,对当事人耐心说理,引导当事人不再店外经营,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过罚适当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适用“从轻”政策,既体现了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发展的初心,也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呈现,更是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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