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执法公示
委托机关: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受委托单位: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包括运输企业准入核准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核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除户外广告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3.环湖路及展诚巷、洪江街、阁佬巷、龙凤巷、拱诚巷等小街小巷、社区和各建成小区院落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环境保护管理领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领域的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7.市场监管领域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8.交通管理领域的侵占人行道(路缘石以上部分)、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期限:
从 2025年 11 月 4 日至 2026年 11 月 3 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受委托单位有义务协助委托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负担。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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