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报曝光4起 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建筑垃圾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推动普法宣传,在7月份集中曝光5起典型执法案例的基础上,现再次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请各县市区学习借鉴,持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保持常抓严查的高压态势。
典型案例一
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3日10时33分, 常德市城管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鼎城区永兴河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六标段)花溪路淮阳中学段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二)处理结果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16000元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二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3日16时许,柳叶湖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唐某驾驶湘J*****号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随意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岩子堰路旁的空地上。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整改到位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三
汉寿县某建筑工程公司车辆未密闭覆盖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7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汉寿县某建筑工程公司1台装有工程渣土的车辆在汉寿县六号大道紫源庭小区附近行驶,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运输并造成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左某某未密闭运输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四
汉寿县史某某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4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史某某驾驶贵D*****车辆在汉寿县车站路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史某某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100元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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