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6月13日,我局收到常德市住建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常建案移〔2023〕018号),其指出:“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经查,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渔小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于2021年9月10日开始施工,2021年12月10日完工,建筑面积约1355平方米,合同价款:工程预算总造价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陆捌拾元整(¥459680.00元),目前已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该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因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暂不需要备案。故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二、案件处理
经过调查取证,2024年2月28日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城管罚決字〔2023〕第02025号),对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叁佰捌拾柒元贰角整(218387.20元)的行政处罚。(其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按工程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整(9193.60元);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按工程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整(9193.60元)。对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壹拾玖元叁角陆分(10919.36元)的行政处罚(其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按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整(9193.60元)的5%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玖元陆角捌分(459.68元);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按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5%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按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整(9193.60元)的5%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玖元陆角捌分(459.68元)。
2025年1月17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湘0703行初308号,认定原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城管罚決字〔2023〕第0202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是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支队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的常城管罚决字(2023)第0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5年2月25日,支队撤销了2024年2月28日作出的常城管罚决字(2023)第0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4月8日,支队对湖南渔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凯,重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渔望阁餐饮公司实施的是对渔小鲜餐厅进行二次装修的这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和第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就三个违法行为分别予以罚款。但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基于同一建设目的,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执行罚款。
202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行政审判讲堂”第八期答疑意见指出,建设单位基于同一建设目的,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实施处罚。鼎城区法院据此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按照法院的意见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疑意见出台后,支队对相关案件的办理面临重大疑问。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驻队律师进行学习研讨,并就如何适用该意见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但均未予以回复。支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疑意见虽与我市的执法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但是鼎城区法院已经据此作出了新的判决,支队应当积极配合,依据判决书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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