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第一季度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 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检索主题词: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被处罚人);毁损燃气设施;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0日,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园林广告大队接举报: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在武陵区芙蓉一巷芙蓉村2-3栋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至事发现场,找到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某,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常城管责改字[2024]第0000472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9月21日,现场复查时,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4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顺昌建筑公司在武陵区芙蓉一巷芙蓉村2-3栋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属实。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了该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当事人对本局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
当事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在武陵区芙蓉一巷芙蓉村2-3栋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罚款已在限期内缴纳。
【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1.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填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呈批表》,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 ;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2.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送达
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6.能够做到一案一卷,一案一光盘。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任何对燃气设施的不当操作或破坏,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威胁到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对施工单位而言,需在施工前做好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勘察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制定并执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杜绝“野蛮施工”。
根据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管理严防损坏燃气管道的通知》的要求,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及公共安全,不符合“首违免罚”等柔性执法的情形。此案充分展示了法律在维护燃气安全方面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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