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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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餐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 市容环卫管理科、城乡垃圾管理办公室 |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1.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 1.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检查 |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修订)附件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园林绿化管理科、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 | 1.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方案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 1.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5 | 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公共设施管理科 |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企业 | 1.对城市照明设施亮灯率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6 | 对共享单车运营秩序的行政检查 |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有关工作。 《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 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 公共设施管理科 | 共享单车经营企业 | 1.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车辆检测、维护情况;违规停放清理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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