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扣”经营用具的法律知识科普
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导致业主经营用具被“暂扣”,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近日来,办公室经常接待前来接受处理的违法违规经营业主,发现很多当事人仍然不十分理解城管工作程序,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利用公开媒体来对公众进行宣传和解释:
误解一:“抢劫说”
“一见面就抢我东西,怎么跟土匪一样?”
这不是“抢劫”,城管执法人员也不是“土匪”。对违法当事人的经营工具进行“暂扣”,法律正式用词为“抽样取证”。抽样取证,是在多次口头、书面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经营工具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法定程序。
误解二:“没收说”
“你们怎么能没收我的平底锅,没了锅我还怎么做生意?”
被“暂扣”的物品是做为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是没收。当事人可凭执法人员出具的《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在七日内前来我局接受处理,在完成相关程序后,领回经营用具。
误解三:“罚款捞钱说”
“为什么要罚我款,你们是不是发奖金缺钱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罚款是《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的多项处罚种类的其中一种,作用在于适当惩戒违法当事人。不以罚款为目的,我们的工资福利不可能从罚款里面来支付,我们也没有罚款任务,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是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监督。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石门城管执法局 李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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